巧用民族语言,双语法官就地审理“官告民”“控辍保学”一案

案情概要:被告阿某某、孝某某儿子余某某原就读于维西县第X中学8年级XXX班,现已辍学,并已离家到广东打工,经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对二被告进行劝导、宣传政策无效后, 原告维西傈傈族自治县白济汛乡人民政府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送其儿子余某某回维西县第X中学读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巧用民族语言,双语法官就地审理“官告民”“控辍保学”一案

巧用民族语言,双语法官就地审理“官告民”“控辍保学”一案

巧用民族语言,双语法官就地审理“官告民”“控辍保学”一案

巧用民族语言,双语法官就地审理“官告民”“控辍保学”一案

10月29日上午8:30分,维西法院巡回法庭一行10人在党组成员、副院长和武贵的带领下,踏着晨曦的露珠,一路颠簸,前往白济汛乡永安村委会公开开庭巡回审理此案。鉴于本案属“控辍保学”的范围,且二被告无法用汉语言交流,为保障未成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立案法官在立案时充分考虑被告的特殊情况,在案件排期过程中安排了通晓傈僳族语言的双语法官担任审判长,并安排业务能力较强的法官团队组成合议庭。

巧用民族语言,双语法官就地审理“官告民”“控辍保学”一案

巧用民族语言,双语法官就地审理“官告民”“控辍保学”一案

在庭审的过程中,双语法官充分发挥自身语言优势,用他们知晓的民族语言进行审理,通过逐字逐句的翻译,严肃的法律条款化作朴实的民族语言,瞬间拉近了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通过有效的沟通,庭审活动得以顺利进行,待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对判决结果原、被告双方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庭审中,双语法官在担任翻译的同时又担任审判员,这样的审判方式既方便了当事人又减少了间接翻译造成的个人理解差异,进而能更加准确地了解掌握当事人心中的想法,温暖了当事人内心的同时缩短了庭审的时间,为审判工作的提质增效提供了良好的助力。

巧用民族语言,双语法官就地审理“官告民”“控辍保学”一案

普法宣传--法律课

庭后,双语法官及白济汛乡相关负责人又通过民族语言,为前来参加旁听的人员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宣传课,并结合脱贫攻坚“两不愁、三保障”相关政策,再一次带领大家重温了刚才庭审中涉及的法律知识,朴实的语言、生动的例子,循循善诱,在旁听人员的心中种下了法治的树苗。

“让我听懂你的语言”,这是许许多多少数民族群众在参加庭审时的心声。为充分发挥巡回审判的职能作用,推动审判工作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强化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增强其知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维西法院始终坚持巡回办案常态化,把每一次的巡回办案都当作法律宣传、普法教育的法制课堂。同时在巡回办案的过程中,根据案件所在区域的民族特性,抽派通晓当地民族语言的法官参与审判,真正把司法的人文关怀融入到审判中去,努力为促进地方社会的和谐发展稳定作出积极贡献,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本案中,二被告作为余某某的法定监护人,没有履行法定义务,放任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儿子辍学外出打工,不督促余某某复学接受义务教育,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

巧用民族语言,双语法官就地审理“官告民”“控辍保学”一案

巧用民族语言,双语法官就地审理“官告民”“控辍保学”一案

法官说法

《义务教育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