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法律规定只能“民告官”,而不允许“官告民”

随着现在法律得不断健全,人们的法律意识得不断地增强,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已经不是什么稀奇的事情,特别是近几年随着国家对行政监督力度的增大,“民告官”现象也越来越突出,从人们对政府的行为敢怒不敢言到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这是法治得一大进步,那么从我国法律得有关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民告官”得有关程序,却没有“官告民”得有关规定,这是为什么呢,下面小编给大家具体说。


为什么法律规定只能“民告官”,而不允许“官告民”

“民告官”其实就是行政诉讼,就是对政府的行为感觉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去法院打官司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之一,这也是法律从国家层面上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得强制规定,也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有效手段,而且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遇到政府和公民的争议性问题,只能“民告官”,而不允许“官告民”,从法律层面上规定了人民的利益大于行政权力,这样的规定也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为什么法律规定只能“民告官”,而不允许“官告民”

在生活中,经常听到这样的话,比如“法律都是为老百姓写的,就是为了限制普通老百姓”“政府部门都不受法律约束”什么的,其实这是错误的,从法律层面上而言,没有给予政府特权,相反的,当遇到政府和个人的纠纷时候,给于更多的还是公民的救济途径,这也突出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国家整体。

为什么法律规定只能“民告官”,而不允许“官告民”

那么到底是为什么会只规定“民告官”,而不允许“官告民”呢,其实这个也很容易理解,因为从行政地位上我们就不难看出,作为政府机关,他是一个行政主体,相对个人而言,他们的优势是非常明显的,俗话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府机关的性质,决定了在行政机关和公民纠纷中,本身就不是两个平等的主体,想在这样的境况下实现公平正义,也就只能从法律层面上对行政机关的优越地位给予一定的限制,以此来达到法律上的平等,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再者就是有这种纠纷的性质决定的,一般情况下,都是政府的行政行为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个人的行为损害政府的合法权益得不多,毕竟他只是一个个体,而且,个人的行为损害政府的合法权益是有专门的惩罚措施的,比如违反交通规则,有交警处罚,比如迫害公家财产,有公安局处罚,不交税,有税务部门处罚,所以都有专门的规定,这个都是不需要政府专门出面再来维护其权益的,所以“官告民”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法律也就不再对其另行规定了。

最后还要说明一点就是,对于“民告官”案件,只能是对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才能提起诉讼,而且是危害到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这种案件,我国法律最近几年也给予了很大的重视,比如一般情况下要异地立案审理,一些情况还要提级审理,而且还对出庭有了明确的要求,比如一把手必须出庭什么的,在很大程度上在倒逼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的时候更严谨,更合理。

所以说,法律的不断健全,对行政机关和个人来说都是收益的,当然,最受益的还是公民个人,我们的合法权益能得到更好地实现,幸福感也就会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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