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举措让“民告官”更容易

新举措让“民告官”更容易

截至 2017 年年底,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763 件,审结 630 件,约占泰州市基层法院收结案数的三分之二。其中,判决结案 140 件,行政机关败诉 51 件,判决案件败诉率接近 40%;受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10 件,审结 9 件;受理非诉行政审查案件 400 件,审结 397 件;受理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 95 件,审结 92 件。这是该院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行政案件集中管辖以来的“成绩”,而在靓丽“成绩单”的背后,是该院不懈的创新、优化探索,使行政审判工作机制的改革不断深化。

提高行政诉讼便利性

原告诉讼能力相对较弱是行政诉讼案件中的普遍特点,经常出现诉讼请求不准确、不具体、过于泛化等情况。同时,有些异地诉讼当事人因空间距离远,经常发生送达迟延、诉讼成本高等问题,行政诉讼程序对简易案件的处理也未提供切实可靠的解决路径。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其权利救济目标的实现,也不利于争议解决。

为解决这些问题,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采取立案释明的方式,对当事人诉讼请求模糊、在一案中要求审查多个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起诉行政机关对象错误等问题进行释明引导,使当事人能够获得更精准的法律判断及更有效的救济。两年来,经过该院立案释明,原告予以拆分和明确诉讼请求 197 次、变更被诉行政机关 25 次、释明撤诉 29 次、补充诉讼材料 203 次。

同时,该院还引入“互联网+”的手段,运用 QQ、微信、电子邮箱等工具,向异地当事人及时送达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有效解决了当事人不便的问题,节省文件在途时间和当事人往返时间。该院还出台了《行政案件简易程序审理规则》,提高了简易程序的适用率。两年来,该院对法定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收案 62 件,符合条件的简易程序适用率达到 100%,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仅 27 天。

增强纠纷实质化解决力度

司法审查仅是通过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来间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多数情况下并不直接处分权利和义务,也不真正解决实质争议。对此,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在加强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同时,根据不同案件的类型和特点,增强了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决力度,努力达到有效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讼累、节约司法资源的重要目标。

对涉及第三人权益的类案,该院加强对原告和第三人的协调,如工伤行政确认案件中促成和解,不仅保障劳动者快速取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行政争议也可以得到根本化解。据统计,自集中管辖以来,该院共审结工伤行政案件 82 件,以劳资双方和解后原告撤回起诉方式结案达 45 件,占比为 55%,和解金额总计约 257 万元。

对关联案件则采取“一揽子”解决模式,如不动产行政登记案件中,多伴有房屋权属争议,该院采取到争议当地现场勘查,邀请基层自治组织和调解组织联合协调,与民事争议审理法院共同化解,多手段促使原告与第三人就异地法院民事案件达成调解意见,原告当庭撤回行政案件的起诉,实现行政、民事纠纷“一揽子”解决的良好社会效果。

促进协调机制多元化

行政诉讼的目的不仅在于审查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在于通过诉讼发现问题、提高行政机关的执法能力和水平。为此,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通过信息共享、检查参与、裁执分离等一系列沟通协调机制,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行司法监督。

据介绍,检察员在参与行政诉讼过程中,可通过旁听庭审、调阅案卷、分析判决,对行政机关可能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到 2017 年 12 月底,泰州医药高新区检察院共派出检察员参与行政诉讼庭审 82 次,向泰兴、靖江等地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 19 份。同时,对涉及环境资源类的行政案件、民事案件邀请检察机关参加诉讼,还能为其提供侵害公共利益的线索,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实现配套衔接。

鉴于环境资源类非诉执行案件数量庞大以及该院执行力量薄弱的现状,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涉退还土地、拆除地上违法建设类执行申请,交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截至 2017年 12 月份,非集中管辖法院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共计组织实施由该院裁定准予执行的案件 97 起,不仅使该院裁定得到有效执行,同时也保障了地方城建、国土项目的顺利推进。


本文转自江苏经济报

通讯员

王萌

江苏经济报记者

耿文博

陈春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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