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ZEALER能否不经同意,直播515发布会的法律解读

.15锤子科技和它的掌门人老罗将在鸟巢发布主力旗舰机。

就像读书时代,听老罗的课,从来不是为了学英语一样,现在看锤子的发布会,重点也不在手机,而在于看老罗侃侃大山,看看彪悍无须解释的人生。

5.15,我打算买张票去现场看看老罗。

老罗和锤子的微博天天预热,昨天ZEALER关于是否做现场直播的事件,又让这件事有了更高的热度:

关于ZEALER能否不经同意,直播515发布会的法律解读

简单说一下ZEALER中国,根据其网站自我介绍如下:“中国最具影响力的科技视频平台。创始人兼 CEO 王自如和 ZEALER 坚持打造兼具行业洞察力与品质感的科技视频内容,输出「科技 Plus」生活主张。目前涵盖消费电子、智能家居、出行方式、娱乐游戏等全方位的科技生活内容。”

它的创始人王自如,前几年曾经和老罗公开辩论,被老罗怼的勿以应对。从此两人结怨(至少在公众视野中是这样的)。

现在锤子出新机,ZEALER不请自来,说如果转发过2000,就去做直播。老罗看了直接回应

关于ZEALER能否不经同意,直播515发布会的法律解读

老罗明确表示不欢迎。ZEALER的自作多情和老罗的回应,迅速成为科技圈和法律圈的热点。和我法律圈什么关系呢?锤子手机发布会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直播涉及到著作权和邻接权问题。特写这篇文章,分享给早课中刚刚学习过著作权法的同学们?

一、锤子发布会,是否构成作品,是何种作品?

(一)老罗的演讲是口述作品吗?——大概率不是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没错,口述作品的核心在于“即兴”,强调脱口而出,没有打过草稿,最多有个腹稿。是面对此情此景的即时反映。而有备而来的演讲、授课等,只是文字作品的口头表达(准备充分再说不问,比如北大校长虽然念稿不熟练,但也是念了,也不是口述作品)。同样的道理,大部分时候,相声,也并非口述作品,尤其是传统的段子,这些早已形成文本或口口相传。只有现场的砸挂有口述作品得属性。

老罗的演讲,向来是自成风格——初听并无气势,甚至有点念念叨叨,但别有一番风味。另他的演讲胜在内容,每次总会有些金句。锤子的产品发布会,基本可以当老罗个人的脱口秀或科技届的相声来听的。

另外,演讲节奏控制特别好,内容和PPT的互动恰到好处。这一定是经过反复排练才能做到的

老罗自已也提到,他们连锤子手机倒闭的新闻稿都曾经准备过,更何况是正式的发布会了。发布会上的每一句话一定是经过了多次修改,反复记忆和排练,才能在现场挥洒自如的。

所以,锤子发布会上老罗的演讲一定不是口述作品。(很多同学羡慕辩手,认为辩手出口成章,引经据典,体系严密,非常了得——其实我们看到的辩论赛、辩论主体的节目,很大程度上打的准备、拼的是备赛的质量。有现场发挥的成分,但并不是很多。包括针锋相对的自由辩论,也多是针对对方可能的问题,事先准备好应答的策略,甚至是语句。

我们都不要对自己的临场发挥太过自信,虽然有高光时刻,但更多地是有漏洞或包袱抖不响。想一想,你有没有过这样的经历:在书中看到一句话,当时也用红线标下来了。在某次发言中,突然想引用这句话,如果用上会加分增色。但是只说出前半句,后半句卡壳了,或是只能说个大概意思,而不能精确使用原句精妙的词语?对的,哪怕一个句子的脱口而出,都需要烂熟于心,更何况是长达几个小时的发布会呢)

(二)锤子发布会作品类型的分析

既然老罗的演讲不构成口述作品,那么发布会从著作权的角度,该如何定性呢?

1.老罗的演讲

稿件构成文字作品,以文字的内容来传递信息。老罗的演讲,出资对文字作品的口头表达,还增添了个人的语音语调、相关的动作,还有个人的控场能力,还有老罗在我们心中已经铺垫的形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定老罗属于“表演者”(作为传播主体的表演者)。

如果稿件是老罗个人写的,那么对于演讲的内容,老罗个人有著作权;同时,老罗作为演讲者,或者说表演者,拥有表演者权(邻接权内容之一)。

演讲中的PPT,可以认定为文字作品或美术作品(以色彩、线条等传递信息)。如果PPT是老罗自己做的,那么老罗其有著作权。

如果演讲的稿件和PPT都是第三方公关公司所作,那么还需要加入一个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的问题:若锤子科技和公关公司关于著作权归属有约定,则按照约定来认定;若无约定,则著作权归受托方——公关公司,锤子科技作为委托方可使用。

2.发布会的整体

著作权法列举了13种作品,其中并不包含“发布会”或者与其近似的作品类型。发布会更接近于以作品为出发点和依据的表演活动。其包括以大型屏幕展示的PPT,老罗的演讲,甚至串场的歌舞等表演活动。

对于作为整体的发布会,其组织者享有表演者权。我想这场活动的组织者大概率应该是锤子科技。

二、ZEALER能否不经老罗和锤子科技的同意而进行现场直播?——显然不能

(一)作为著作权人的作者对自己的作品享有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1)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简而言之,广播权就是作者许可他人以广播、电视或者大喇叭进行广播、直播、同步播放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就是作者许可他人通过网络(包括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传播自己作品的权利。

我想,ZEALER要做的直播,大概是通过网络吧,电视、广播的可能性不大。

《著作权法》“表演”这一节规定: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入上文所述,老罗对于其演讲,锤子科技对于整场发布会,拥有“表演者权”,其中包括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三、ZEALER若进行直播,能否构成“合理使用”,从而无需征得同意?

为了平衡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

其逻辑在于,我们认为在公众集会上讲话,一般并不反对其观点、内容的公众传播,所以媒体刊登或播放,无需征得作者同意并支付报酬。

结论就很明了:ZEALER无权未经同意对515锤子发布会进行现场直播。

期待着515能在现场看到老罗和锤子旗舰机的精彩亮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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