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ZEALER能否不經同意,直播515發佈會的法律解讀

.15錘子科技和它的掌門人老羅將在鳥巢發佈主力旗艦機。

就像讀書時代,聽老羅的課,從來不是為了學英語一樣,現在看錘子的發佈會,重點也不在手機,而在於看老羅侃侃大山,看看彪悍無須解釋的人生。

5.15,我打算買張票去現場看看老羅。

老羅和錘子的微博天天預熱,昨天ZEALER關於是否做現場直播的事件,又讓這件事有了更高的熱度:

關於ZEALER能否不經同意,直播515發佈會的法律解讀

簡單說一下ZEALER中國,根據其網站自我介紹如下:“中國最具影響力的科技視頻平臺。創始人兼 CEO 王自如和 ZEALER 堅持打造兼具行業洞察力與品質感的科技視頻內容,輸出「科技 Plus」生活主張。目前涵蓋消費電子、智能家居、出行方式、娛樂遊戲等全方位的科技生活內容。”

它的創始人王自如,前幾年曾經和老羅公開辯論,被老羅懟的勿以應對。從此兩人結怨(至少在公眾視野中是這樣的)。

現在錘子出新機,ZEALER不請自來,說如果轉發過2000,就去做直播。老羅看了直接回應

關於ZEALER能否不經同意,直播515發佈會的法律解讀

老羅明確表示不歡迎。ZEALER的自作多情和老羅的回應,迅速成為科技圈和法律圈的熱點。和我法律圈什麼關係呢?錘子手機發佈會的著作權保護問題,直播涉及到著作權和鄰接權問題。特寫這篇文章,分享給早課中剛剛學習過著作權法的同學們?

一、錘子發佈會,是否構成作品,是何種作品?

(一)老羅的演講是口述作品嗎?——大概率不是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4條規定:口述作品,是指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

沒錯,口述作品的核心在於“即興”,強調脫口而出,沒有打過草稿,最多有個腹稿。是面對此情此景的即時反映。而有備而來的演講、授課等,只是文字作品的口頭表達(準備充分再說不問,比如北大校長雖然念稿不熟練,但也是念了,也不是口述作品)。同樣的道理,大部分時候,相聲,也並非口述作品,尤其是傳統的段子,這些早已形成文本或口口相傳。只有現場的砸掛有口述作品得屬性。

老羅的演講,向來是自成風格——初聽並無氣勢,甚至有點念念叨叨,但別有一番風味。另他的演講勝在內容,每次總會有些金句。錘子的產品發佈會,基本可以當老羅個人的脫口秀或科技屆的相聲來聽的。

另外,演講節奏控制特別好,內容和PPT的互動恰到好處。這一定是經過反覆排練才能做到的

老羅自已也提到,他們連錘子手機倒閉的新聞稿都曾經準備過,更何況是正式的發佈會了。發佈會上的每一句話一定是經過了多次修改,反覆記憶和排練,才能在現場揮灑自如的。

所以,錘子發佈會上老羅的演講一定不是口述作品。(很多同學羨慕辯手,認為辯手出口成章,引經據典,體系嚴密,非常了得——其實我們看到的辯論賽、辯論主體的節目,很大程度上打的準備、拼的是備賽的質量。有現場發揮的成分,但並不是很多。包括針鋒相對的自由辯論,也多是針對對方可能的問題,事先準備好應答的策略,甚至是語句。

我們都不要對自己的臨場發揮太過自信,雖然有高光時刻,但更多地是有漏洞或包袱抖不響。想一想,你有沒有過這樣的經歷:在書中看到一句話,當時也用紅線標下來了。在某次發言中,突然想引用這句話,如果用上會加分增色。但是隻說出前半句,後半句卡殼了,或是隻能說個大概意思,而不能精確使用原句精妙的詞語?對的,哪怕一個句子的脫口而出,都需要爛熟於心,更何況是長達幾個小時的發佈會呢)

(二)錘子發佈會作品類型的分析

既然老羅的演講不構成口述作品,那麼發佈會從著作權的角度,該如何定性呢?

1.老羅的演講

稿件構成文字作品,以文字的內容來傳遞信息。老羅的演講,出資對文字作品的口頭表達,還增添了個人的語音語調、相關的動作,還有個人的控場能力,還有老羅在我們心中已經鋪墊的形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認定老羅屬於“表演者”(作為傳播主體的表演者)。

如果稿件是老羅個人寫的,那麼對於演講的內容,老羅個人有著作權;同時,老羅作為演講者,或者說表演者,擁有表演者權(鄰接權內容之一)。

演講中的PPT,可以認定為文字作品或美術作品(以色彩、線條等傳遞信息)。如果PPT是老羅自己做的,那麼老羅其有著作權。

如果演講的稿件和PPT都是第三方公關公司所作,那麼還需要加入一個委託作品著作權歸屬的問題:若錘子科技和公關公司關於著作權歸屬有約定,則按照約定來認定;若無約定,則著作權歸受託方——公關公司,錘子科技作為委託方可使用。

2.發佈會的整體

著作權法列舉了13種作品,其中並不包含“發佈會”或者與其近似的作品類型。發佈會更接近於以作品為出發點和依據的表演活動。其包括以大型屏幕展示的PPT,老羅的演講,甚至串場的歌舞等表演活動。

對於作為整體的發佈會,其組織者享有表演者權。我想這場活動的組織者大概率應該是錘子科技。

二、ZEALER能否不經老羅和錘子科技的同意而進行現場直播?——顯然不能

(一)作為著作權人的作者對自己的作品享有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

(1)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2)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簡而言之,廣播權就是作者許可他人以廣播、電視或者大喇叭進行廣播、直播、同步播放的權利;信息網絡傳播權就是作者許可他人通過網絡(包括互聯網和移動互聯網)傳播自己作品的權利。

我想,ZEALER要做的直播,大概是通過網絡吧,電視、廣播的可能性不大。

《著作權法》“表演”這一節規定:

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下列權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並獲得報酬;

(四)許可他人錄音錄像,並獲得報酬;

(五)許可他人複製、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並獲得報酬;

(六)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並獲得報酬。

被許可人以前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方式使用作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入上文所述,老羅對於其演講,錘子科技對於整場發佈會,擁有“表演者權”,其中包括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並獲得報酬的權利。

三、ZEALER若進行直播,能否構成“合理使用”,從而無需徵得同意?

為了平衡著作權人和社會公眾利益,著作權法規定了合理使用制度:

《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

其邏輯在於,我們認為在公眾集會上講話,一般並不反對其觀點、內容的公眾傳播,所以媒體刊登或播放,無需徵得作者同意並支付報酬。

結論就很明瞭:ZEALER無權未經同意對515錘子發佈會進行現場直播。

期待著515能在現場看到老羅和錘子旗艦機的精彩亮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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