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借錢給別人,有擔保人就萬無一失了?擔保可是有期限的

「以案释法」借钱给别人,有担保人就万无一失了?担保可是有期限的

案情介紹

2013年6月24日,張某向王某借款40萬元並出具借條,雙方約定月利率1.5%,借款期限為1年,趙某為上述借款提供擔保。

「以案释法」借钱给别人,有担保人就万无一失了?担保可是有期限的

2014年6月23日,張某支付利息7.2萬元

2015年上半年開始,王某多次催要未果

2016年5月11日王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張某歸還借款40萬元及利息,趙某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判決

經審理,法院判決被告張某清償原告王某借款本金40萬元及利息(以40萬為基數,自2014年6月24日至實際支付之日止),駁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趙某擔保的借款歸還日期為2014年6月23日,雙方未規定擔保期間,故王某有權要求趙某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為上述日期屆滿後六個月,現王某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曾於2014年12月22日前通過電話通知、上門催要等方式要求趙某履行保證責任,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因此趙某的連帶保證責任應予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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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擔保法》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

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法官說法

保證期間是擔保法中的一個重要概念,然而很多民間借貸的當事人卻對保證期間知之甚少,甚至將其與訴訟時效混為一談。

在大量的民間借貸過程中,越來越多的出借人會要求保證人在借條中籤名,以此獲得保證人的保證擔保,以為只要有了保證人的簽名便無後顧之憂,可以隨時向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

其實,我國擔保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了保證擔保的期間及該期間的起算時間,如果在該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沒有按照法律規定採取相關措施(一般保證需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連帶保證需要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則保證人會因此免除保證責任。在保證期間屆滿後再要求承擔保證責任,已經於事無補。所以,保證期間應當引起當事人的高度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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