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借钱给别人,有担保人就万无一失了?担保可是有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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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3年6月24日,张某向王某借款40万元并出具借条,双方约定月利率1.5%,借款期限为1年,赵某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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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23日,张某支付利息7.2万元

2015年上半年开始,王某多次催要未果

2016年5月11日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某归还借款40万元及利息,赵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清偿原告王某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以40万为基数,自2014年6月24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赵某担保的借款归还日期为2014年6月23日,双方未规定担保期间,故王某有权要求赵某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上述日期届满后六个月,现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曾于2014年12月22日前通过电话通知、上门催要等方式要求赵某履行保证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赵某的连带保证责任应予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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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法官说法

保证期间是担保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然而很多民间借贷的当事人却对保证期间知之甚少,甚至将其与诉讼时效混为一谈。

在大量的民间借贷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出借人会要求保证人在借条中签名,以此获得保证人的保证担保,以为只要有了保证人的签名便无后顾之忧,可以随时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

其实,我国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保证担保的期间及该期间的起算时间,如果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采取相关措施(一般保证需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连带保证需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保证人会因此免除保证责任。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再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已经于事无补。所以,保证期间应当引起当事人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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