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陽男子為兒子買婚房 婚期將至開發商卻遲遲不交房

南陽男子為兒子買婚房 婚期將至開發商卻遲遲不交房

2014年6月,陳先生出資為兒子小陳購買了南陽市內某小區一套商品房。小陳與該小區的開發商某房地產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並辦理了網籤備案。合同約定房地產公司應於2015年6月30日前將房屋交付給小陳;若不能按期交房,小陳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房地產公司支付違約金。交房期限屆滿後,陳先生和小陳多次找房地產公司要求交房,可是該公司始終以房子正在驗收,還不能交房為由拖延交房。陳先生當初買房是為兒子結婚準備的,眼看兒子婚期將至,陳先生非常著急。這種情況下,小陳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他該如何維權?

對此,河南大為律師事務所劉翔、王萌解釋,本案涉及房地產開發企業逾期交房,買受人如何行使合同解除權的問題。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同時,《合同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從以上規定不難看出,合同解除權會因當事人不及時行使而消滅。

那麼《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權行使的期限是如何規定的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本案中,某房地產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在2015年6月30日前交付房屋,屬於遲延交房。該房地產公司在收到小陳及其父親陳先生口頭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此時小陳就可以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行使解除權,即使沒有行使催告權,小陳也可以在某房地產公司逾期交房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解除權。本案小陳因未及時行使合同解除權而導致解除權消滅。但小陳仍可以起訴要求某房地產公司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金和賠償損失,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社會

南陽日報-南陽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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