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涉嫌商业贿赂,又一家IPO被否!(审2过1)

根据证监会今日披露的《第十七届发审委2018年第86-87次工作会议公告》、消息,6月12日2家企业首发上会,1家过会, 1家被否。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招投标涉嫌商业贿赂,又一家IPO被否!(审2过1)

截止目前,共有107家企业上会(二次上会企业,按最后一次结果计算),其中56家企业过会,42家企业被否,8家取消审核,1家暂缓表决,整体的过会率为52.3%。

煜邦电力技术IPO被否原因:

  • 整体解决方案和技术开发与服务业务毛利率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市场容量及可持续性。
  • 存货账面余额较大的原因,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确认收入的情形。
  • 发行人获取客户的相关招投标等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涉及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向电力物资支付投标服务费的背景、原因、必要性、合理性,投标服务费定价的公允性,是否涉及商业贿赂。
  • 历次股权转让是否真实有效,有无法律纠纷;是否涉及集体资产,有无履行合法程序。
  • 瑕疵租赁房屋是否用于主营业务,租赁房屋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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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煜邦电力”)拟在创业板上市,发行不超过4192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16767.02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25.00%。此次保荐及承销商为中信建投证券,发行人会计师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发行人律师为北京劭和明地律师事务所。

2017年5月22日首次报送招股书,18年1月19日更新招股书。如今首发上会未获通过。

煜邦电力背景强大,前身是中国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下设的北京煜邦电能技术中心,成立于1996年。2001年改制设立北京煜邦技术有限公司,2015年完成股改,更名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主营业务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智能用电领域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并向客户提供电能信息采集与管理整体解决方案和电网信息化技术开发与服务。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为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及其下属省网公司及大型发电企业,主要产品包括单相智能电能表、三相智能电能表、集中器、采集器、专变终端、配电网自动化终端及故障指示器、采集装置、主站系统及相关软件的技术开发与服务等。

合并利润表:营收和净利润稳步上涨

招投标涉嫌商业贿赂,又一家IPO被否!(审2过1)

2015-2017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5.43亿元、5.83亿元、6.19亿元,同期净利润3044.36万元、3649.29万元、5651.08万元。营业收入和净利润逐年上涨,但上涨幅度不大。

募集资金2.47亿,0.45亿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招投标涉嫌商业贿赂,又一家IPO被否!(审2过1)

煜邦电力计划募集资金2.47亿元左右,其中过半数资金用于智能电表及用电信息采集终端自动化生产线建设项目,达14776.7万元,占比59.89%,此外,4500万元用于补充营运资金,2984.99万元用于智能配电网自动化设备生产线建设项目,2411.06万元用于煜邦电力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毛利率远低于同行上市公司

报告期内,煜邦电力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8.15%、28.26%和26.61%,低于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公司面临较大的市场竞争压力。据了解,煜邦电力同行上市公司平均水平为31.77%、31.82%和3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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煜邦电力的不同业务之间,毛利率差异也较大。2017年,占收入80%的智能电表类产品毛利率仅为20.44%,而占收入20%的整体解决方案业务毛利率54.84%。而仅就智能电表类业务来看,同行业上市公司毛利率基本稳定在30%以上,而煜邦电力智能电表毛利率则稳定在20%水平,远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水平。对此,公司招股书中说,与上市公司相比,煜邦电力不具备规模优势,原材料议价能力。毛利率一直远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体现了煜邦电力的生产成本控制能力不足。

发审委质疑是否涉及商业贿赂

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主要通过参加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及其下属省网公司、其它电力行业企业公开招标进行销售。

反馈意见中,发审委质疑: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对报告期内前五名客户不以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合并计算口径披露的原因,并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第四十二条规定,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前十名客户的销售情况;

2)报告期内发行人获取客户的相关招投标等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报告期内发行人支付投标费的具体构成及发生背景,是否涉及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存在应履行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承接其他公司分包项目开展业务的情形。发行人对新增客户的拓展方式及其合法合规性,报告期内发行人支付业务招待费的内容及其合法合规性;

应收账款增多

2015年末到2017年末,煜邦电力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35,329.95万元、40,806.36万元和32,964.27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65.10%、69.94%和53.29%。煜邦电力解释称,由于公司所处电力设备行业的特点,应收账款结算期较长,应收账款余额较大。

招股书解释:2017年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大幅度降低,主要原因系一方面公司2015年签订的付款方式为1:3:3:3的合同较多,大部分质保期于2017年期满,2017年质保金回款较多,另外,公司2017年确认的收入中南方电网占比增加,其回款周期较国家电网短应收账款增加。应收账款居高不下,若客户经营情况发生不利变化不能按期回款,则公司可能存在因大额应收账款不能收回导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曾有资金占用情况,内控制度存疑

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是去年以来证监会主要关注点之一。煜邦电力恰恰是在报告期内存在较大额资金占用情况,容易被发审委质疑内部控制存在问题。高景宏泰直接持有煜邦电力36.68%的股份,周德勤持有高景宏泰55%的股权,其配偶霍丽萍女士持有高景宏泰15%的股权,周德勤夫妇间接控制公司25.68%的股份。周德勤现任煜邦电力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4-2016年,周德勤累计从公司拆出资金1697万元,实际控制人关联方高景宏泰2014-2015年累计从公司拆出资金3260万元。同期,周德勤与高景宏泰对公司拆入资金累计1200万元。虽然上述资金拆借行为已经于2016年底前清理完毕,但是资金占用行为已经存在,且在上市前才整改,说明了企业内部控制的瑕疵。

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

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存在一宗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发行人起诉北京天人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多收取电费89.38万元,并擅自停电造成损失26.74万元。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日受理了该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重大诉讼通常会对上市造成一定影响,但审理结果还未出,公司如果能给出合理解释,也不会造成IPO的实际障碍。

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智能用电产品毛利率偏低,整体解决方案和技术开发与服务业务各期毛利率较高。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整体解决方案和技术开发与服务业务毛利率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2)整体解决方案和技术开发与服务业务的市场容量及可持续性。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和存货账面余额较大。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

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确认收入的情形,坏账准备计提的依据标准是否谨慎充分,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差异;(2)存货账面余额较大的原因,发出商品期后收入确认情况,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3、发行人主要通过参加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及其下属省网公司、其它电力行业企业公开招标进行销售。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报告期内发行人获取客户的相关招投标等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涉及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存在应履行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的情形;(2)华北电力物资总公司工贸公司为持有发行人7.47%股份股东圣德信的主管单位及100%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发行人向电力物资支付投标服务费的背景、原因、必要性、合理性,投标服务费定价的公允性,是否涉及商业贿赂。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4、发行人历史上存在18次股权转让,其中2004年12月迅达机械将其持有煜邦有限10%的股权转让给林纯以及2013年1月北电计量、唐山华电分别将其持有煜邦有限的3.24%股权转让给高景宏泰。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

上述历次股权转让是否真实有效,有无法律纠纷;(2)迅达机械、北电计量、唐山华电分别将其持有的煜邦有限股权进行转让,是否涉及集体资产,有无履行合法程序;(3)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务缴纳情况,是否存在税收风险及其对发行人的影响。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5、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为租赁取得,租赁房屋建筑面积合计约27,000平方米,部分租赁房屋合同存在无效风险。请发行人代表说明瑕疵租赁房屋是否用于主营业务,租赁房屋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应对措施。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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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捷昌驱动”)拟在上交所发行不超过3,02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12,080万股。募集资金8.08亿元,此次保荐及承销商为兴业证券,发行人会计师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发行人律师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又一家新三板企业携三类股东过会

捷昌驱动于2014年8月8日在新三板挂牌,2016年9月2日起暂停转让,同年8月26日捷昌驱动首次报送A股招股书,截止目前,已从新三板摘牌。

捷昌驱动原定于2017年12月26日上会,但在上会前夕,证监会公告称:鉴于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尚有相关事项需要进一步核查,决定取消第十七届发审委第80次发审委会议对该公司发行申报文件的审核。

取消审核后过了半年,捷昌驱动上会成功。

联系到此前文灿股份、芯能科技、海容冷链顺利携三类股东过会,或许,三类股东的穿透核查已逐渐趋于常态化。

捷昌驱动主要从事线性驱动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公司生产的线性驱动系统可广泛用于医疗康护、智慧办公、智能家居等领域,主要产品按应用领域可分为医疗康护驱动系统、智慧办公驱动系统及智能家居控制系统等。公司的产品专业性强,经营范围也是围绕着线性驱动,因而年报和招股书也较简单清晰,没有太大隐藏问题。公司专注于线性驱动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目前不存在完全可比的上市公司。

合并利润表:营收与净利润增长趋势较好

招投标涉嫌商业贿赂,又一家IPO被否!(审2过1)

2014-2017年上半年,捷昌驱动营业收入分别为2.18亿、3.66亿、5.06亿和3.09亿元,净利润达到4018.73万元、9939.27万元、12905.72万元和7235.37万元。同期,扣非后净利润分别为3844.24万,9641.83万,13276.14万元和7152.81万元。

招投标涉嫌商业贿赂,又一家IPO被否!(审2过1)

营业收入和净利润都逐年增长,2014年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增长90.82%,2015年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增长67.76%,2016年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增长38.44%。,15年净利润同比增长147.36%,16年净利润同比增长29.85%。可以看出,公司在报告期内,营收增长势头良好。

拟募集资金8.08亿

招投标涉嫌商业贿赂,又一家IPO被否!(审2过1)

本次拟投入募资约8.08亿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本次近半数募资将投向生命健康产业园建设项目,金额达到3.4亿元,此外,公司募集资金中2.26亿将用于补充营运资金。还有1.45亿将用于年产25万套智慧办公驱动系统生产线新建项目,0.97亿元将用于年产15万套智能家居控制系统生产线项目。公司成长性及盈利能力较好,募集资金到位后将进一步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公司财务状况能够有效支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和实施。

线性驱动行业发展空间很大

我国线性驱动行业起步于21世纪初,代表企业有捷昌驱动、浙江新益控制系统有限公司、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豪江电器有限公司、嘉兴礼海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等。国内企业虽然进入该行业时间不长,但通过十多年的技术积淀,在传感技术、同步控制技术和网络技术上可以和国外企业相竞争。目前,国内线性驱动市场尚处于市场成长期,多数生产企业的规模也相对较小,因此国内线性驱动市场存在较大的成长空间。国内线性驱动产品主要应用在电动病床、护理床、ICU床、牙科椅、电动轮椅、美容床、按摩器具等领域。

随着近代计算机技术与数控技术的发展,智能装备产业得到了长足的进步,且机械加工精度、加工效率也显著提高,从而推动了线性驱动产品应用的多样化,使得线性驱动产品在风力发电、轨道交通、电动汽车等新领域的应用也逐渐增多,客观上也给线性驱动行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1、发行人报告期在北美地区的销售收入增长较快。发行人早期对北美地区市场的开发主要基于中介服务商Halcyon公司的业务介绍。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与中介服务商Halcyon合作的背景,中介服务商的作用与优势;(2)Halcyon公司经营范围、经营情况;(3)与中介服务商Halcyon公司协议的有效期,未来与Halcyon继续合作的可能性;(4)Halcyon公司与发行人海外销售团队的关系,发行人未来销售模式的战略安排;(5)海外销售的合规性和可持续性;(6)近期美国等地贸易政策变动对发行人业务的影响,相关风险是否已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发行人部分供应商成立时间不长,发行人向其采购金额占其总销售额的比例较高。请发行人代表说明与相关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采购关系的形成过程,相关供应商的经营业绩情况,采购价格是否公允,交易、结算条件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是否合理,相关供应商是否存在为发行人分摊成本、承担费用或其他利益转移的情形。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发行人对部分主要客户的销售金额占客户同类产品采购额比例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客户终端产品的价格情况,客户经营业绩情况,发行人对其销售与对其他客户销售的交易、结算条件是否一致;(2)发行人学习桌椅产品的平均售价低于智能家居控制系统产品的具体原因,应用发行人产品的终端产品的价格范围,发行人产品在终端产品价格中的比重,是否存在应用了发行人产品的终端产品价格低于发行人产品价格的情况。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4、发行人原股权结构中存在资管计划股东、信托计划股东和契约型私募基金产品股东(以下简称“三类股东”)。请发行人代表说明现有股东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要求。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对三类股东进行穿透核查和披露情况,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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