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驚曝6億“老鼠倉”大案 女總經理攜2員工鋌而走險

繼致遠資產員工因“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股票行為”被福建證監局處罰後,又有一起私募機構從業人員“老鼠倉”案件被曝光,而且是女總經理攜兩員工鋌而走險地玩起了“老鼠倉”。

6月12日晚間,中國證監會發布行政處罰決定,對深圳凡得基金原總經理劉曉東、投資經理楊威、交易員李儒柏三人的違規行為責令改正,併合計罰款100萬元。

三人作為基金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知悉凡得基金組交易的標的股票的未公開信息,共同操作“劉曉東”賬戶,賬戶趨同交易合計6.07億元,虧損203.7萬元。

值得一提的是,這傢俬募機構於今年6月4日加入協會會員,6月5日證監會便對其工作人員開出處罰決定書。

私募惊曝6亿“老鼠仓”大案 女总经理携2员工铤而走险

凡得基金實控人攜2員工老鼠倉

2015年1月7日,凡得基金在協會登記,劉曉東為凡得基金員工,2014年8月至2016年2月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總經理,自凡得基金成立至調查期間一直是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楊威系凡得基金投資經理,李儒柏系凡得基金交易員。

凡得基金控制的賬戶有凡得幸福輪動基金、凡得幸福輪動二期基金等戶。部分賬戶中,凡得基金並非管理人,但投資決策和交易操作實際上一直由凡得基金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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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三位涉案人員如何知悉凡得基金組賬戶交易標的股票的未公開信息?

凡得基金控制的上述賬戶開戶後,總體上由投資顧問劉某成制定投資策略規則並進行主要決策選股,其中2015年初至2015年末主要由劉某成進行決策選股,2015年末至2016年5月則主要由投資經理楊威及其助理戴某良執行投資策略規則並進行部分選股。

趨同交易逾6億虧203萬

在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13日即涉案的13個月期間,劉曉東等三人操縱的賬戶進行趨同交易,趨同交易金額6.07億元。不過,他們的“老鼠倉”行為並未做到盈利,涉案賬戶最終虧損203.7萬元。

處罰書顯示,本案涉及“劉曉東”華林證券信用戶、國信證券戶(以下簡稱“劉曉東”賬戶)。“劉曉東”賬戶交易資金主要源於劉曉東的自有資金和劉曉東向劉某成的借款。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劉曉東、楊威、李儒柏共同控制並操作“劉曉東”賬戶。

華林證券信用戶2015年5月19日在華林證券北京北三環東路證券營業部開立;國信證券戶2015年6月25日在國信證券貴陽中華北路營業部手機開立。兩戶開戶手續由劉曉東本人辦理,無代理人。

涉案的13個月,楊威安排李儒柏操作,或親自操作劉曉東賬戶稍早於、同步於或稍晚於(一般同一天內)凡得基金控制的凡得基金組賬戶交易,以相同方向交易相同股票。

劉曉東偶爾也操作自己的賬戶,跟隨凡得基金組賬戶交易。根據滬深交易所提供的計算數據(不含凡得幸福輪動二期戶2015年8月1日之後的趨同交易數據),“劉曉東”賬戶與凡得基金組賬戶存在趨同交易情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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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曉東賬戶與凡得基金控制的凡得基金組賬戶股票交易的趨同度較高,合計趨同交易金額6.07億元,佔比67.43%,趨同交易股數佔比69.63%,合計虧損203.7萬元。

證監會認為,劉曉東、楊威、李儒柏三人作為基金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知悉凡得基金組交易的標的股票的未公開信息,共同操作“劉曉東”賬戶,稍早於、同步於或稍晚於凡得基金組賬戶交易相關股票,其行為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股票違法行為。

根據劉曉東、楊威、李儒柏三人在違法行為中的地位作用不同,劉曉東應負主要責任,楊威、李儒柏應負次要責任。證監會決定:對劉曉東、楊威、李儒柏責令改正,並處以一百萬元罰款,其中對劉曉東處以70萬元罰款;對楊威處以20萬元罰款;對李儒柏處以10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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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得基金剛加入觀察會員

查詢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顯示,凡得基金成立於2014年8月,並於2015年1月在協會備案,目前員工人數為11人。2018年6月4日加入協會會員,目前會員類型是觀察會員。值得注意的是,證監會對此次“老鼠倉”事件做出處罰的日期為6月5日。

天眼查顯示,劉曉東對凡得基金的出資比例高達99.99%,而另一位股東高東麗出資比例僅為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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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據協會備案信息顯示,凡得基金現任總經理為高東麗。高東麗於2014年9月進入凡得基金擔任財務管理人,2016年1月起擔任凡得基金執行董事、總經理及法人代表。值得一提的是,在凡得基金高管情況一欄,涉案人員之一—交易員李儒柏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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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劉曉東、楊威、李儒柏)

當事人:劉曉東,女,深圳市凡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凡得基金)控股股東,2014年8月至2016年2月任凡得基金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總經理,截至調查日一直為凡得基金員工,住址: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

楊威,男,時任凡得基金投資經理,住址: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

李儒柏,男,時任凡得基金交易員,住址: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我會對劉曉東、楊威、李儒柏等人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並應當事人劉曉東、楊威、李儒柏的要求,依法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劉曉東、楊威、李儒柏知悉凡得基金組賬戶交易標的股票的未公開信息

(一)凡得基金控制證券賬戶情況

凡得基金於2015年1月7日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劉曉東系凡得基金員工,2014年8月至2016年2月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總經理,自凡得基金成立至調查期間一直是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楊威系凡得基金投資經理,李儒柏系凡得基金交易員。凡得基金控制的賬戶有凡得幸福輪動基金、凡得幸福輪動二期基金、凡得幸福金礦基金、壘鼎天道聚富基金、幸福輪動88基金、凡得幸福輪動4號基金、凡得幸福明星基金、凡得幸福建國基金、凡得幸福戰略併購基金、凡得幸福CPA趨勢追蹤基金、凡得幸福龍道基金、凡得幸福MOM基金等戶(以下簡稱凡得基金組)。除在凡得幸福輪動、凡得幸福金礦、壘鼎天道聚富等三隻基金中擔任投資顧問外,凡得基金均作為基金管理人,按照相關協議管理基金財產。凡得幸福輪動二期戶2015年5月至7月由凡得基金管理,2015年8月至10月由凡得基金、深圳博興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分別管理部分資金,2015年11月至2016年則全部交由深圳博興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管理。

凡得幸福輪動和凡得幸福金礦的管理人為深圳市華銀精治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但兩戶的投資決策和交易操作實際上一直由凡得基金負責。壘鼎天道聚富的管理人為浙江鼎陽資本管理有限公司,委託凡得基金代為決策和交易操作。

(二)劉曉東、楊威、李儒柏知悉凡得基金組賬戶交易標的股票的未公開信息

凡得基金控制的上述賬戶開戶後,總體上由凡得基金投資顧問劉某成制定投資策略規則,並進行主要決策選股,其中2015年初至2015年末主要由劉某成進行決策選股,2015年末至2016年5月則主要由投資經理楊威及其助理戴某良執行投資策略規則並進行部分選股。

二、“劉曉東”證券賬戶有關情況

(一)“劉曉東”證券賬戶基本情況

本案涉及“劉曉東”華林證券信用戶、國信證券戶(以下簡稱“劉曉東”賬戶)。華林證券信用戶2015年5月19日在華林證券北京北三環東路證券營業部開立;國信證券戶2015年6月25日在國信證券貴陽中華北路營業部手機開立。兩戶開戶手續由劉曉東本人辦理,無代理人。

(二)“劉曉東”賬戶資金來源

“劉曉東”賬戶交易資金主要源於劉曉東的自有資金和劉曉東向劉某成的借款。

(三)“劉曉東”賬戶的實際操作人

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劉曉東將其“劉曉東”賬戶交給楊威和李儒柏操作,楊威安排交易員李儒柏,或自己親自使用“劉曉東”賬戶進行交易,劉曉東偶爾也操作自己賬戶。劉曉東、楊威、李儒柏共同控制並操作“劉曉東”賬戶。

三、涉案期間“劉曉東”賬戶與凡得基金組賬戶趨同交易情況

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楊威安排李儒柏操作,或親自操作“劉曉東”賬戶稍早於、同步於或稍晚於(一般同一天內)凡得基金控制的凡得基金組賬戶交易,以相同方向交易相同股票,劉曉東偶爾也操作自己的賬戶,跟隨凡得基金組賬戶交易。根據滬深交易所提供的計算數據(不含凡得幸福輪動二期戶2015年8月1日之後的趨同交易數據),“劉曉東”賬戶與凡得基金組賬戶存在趨同交易情況如下:“劉曉東”華林證券信用戶共交易了73只股票,成交金額16,474.29萬元,趨同交易64只股票,趨同交易股數佔比87.67%,趨同交易成交金額15,277.37萬元,趨同交易金額佔比92.73%;“劉曉東”國信證券戶共參與了253只股票的交易,成交金額73,649.5萬元,趨同交易163只股票,趨同交易股數佔比64.82%,趨同交易成交金額45,494.93萬元,趨同交易金額佔比61.77%。在此期間,“劉曉東”賬戶與凡得基金控制的凡得基金組賬戶股票交易的趨同度較高,合計趨同交易金額6.07億元,佔比67.43%,趨同交易股數佔比69.63%,合計虧損203.7萬元。

上述違法事實,有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證券賬戶資料、銀行賬戶資料、證券賬戶交易信息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設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託管人託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進行證券投資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對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進行規範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章的原則制定”。

我會認為,劉曉東、楊威、李儒柏三人作為基金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知悉凡得基金組交易的標的股票的未公開信息,共同操作“劉曉東”賬戶,稍早於、同步於或稍晚於凡得基金組賬戶交易相關股票,其行為涉嫌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105號,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五)項的相關規定,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股票違法行為。根據劉曉東、楊威、李儒柏三人在違法行為中的地位作用不同,劉曉東應負主要責任,楊威、李儒柏應負次要責任。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在聽證會和陳述申辯材料中提出以下申辯意見:

第一,《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所處罰的對象應該是公募基金的投資行為,而非私募基金。第二,根據特殊法優於一般法、新法優於舊法的基本原則,本案應優先適用《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進行處罰,而非《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第三,根據過罰相當的原則,涉案行為適用《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處罰更為合適。

經複核,我會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律適用正確,當事人上述申辯意見及理由不能成立:

第一,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應當適用《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對劉曉東等人違法行為進行處罰。首先,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條的規定,本法的適用範圍不僅包括公開募集資金設立證券投資基金,也包括非公開募集資金設立證券投資基金。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私募管理辦法》對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進行了具體規範,其中《私募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五)項明確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利用未公開信息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私募管理辦法》第四十條還明確規定,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有關規定的,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有關規定處罰。其次,從上述《證券投資基金法》的適用範圍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中規定的“基金管理人”除包括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外,還應包括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再次,《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罰則指向的是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有本法第二十條所列的行為,而非指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因此無論是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還是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只要實施了本法第二十條所列行為之一的,就應當適用第一百二十三條罰則。

綜上,《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既適用於公募證券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也適用於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對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證券行為有明確處罰規定的情況下,應適用該條進行處罰。

劉曉東等人屬於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的從業人員,其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股票的行為既是《私募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五)項所指的行為,也是《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指向的第二十條第(六)項所列行為,該行為違反了《私募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五)項和《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的禁止性規定,是《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所指向的處罰對象。因此,適用《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對劉曉東等人進行處罰符合法律規定。

第二,對於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的特別法優於一般法、新法優於舊法的申辯意見,我會認為,上述原則適用的前提條件是兩部法律屬於同一位階,但《證券投資基金法》是法律,《私募管理辦法》是規章,二者顯然不在同一位階。況且,如上所述,《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對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證券行為已有明確處罰規定,《私募管理辦法》第四十條也明確規定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有關規定的,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有關規定處罰。此外,即便如當事人所稱應當適用《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處罰,根據上位法優先於下位法的原則,也應當適用《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三,我會對劉曉東等人的處罰,嚴格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同時結合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符合過罰相當原則。私募證券基金從業人員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股票的行為與公募證券基金從業人員實施該行為相比,在違法性質、違法手段和危害後果等方面沒有明顯差異,均違反誠信原則和“三公”原則,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也是對基金行業信託關係與信賴利益的巨大損害。根據法治原則,同等行為應當受到同等處理,這恰恰是執法公正性與合理性的體現。如上所述,本案應當適用《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對當事人進行處罰,而且該條明確規定沒有違法所得的,應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本案屬於共同違法,且趨同交易金額巨大,趨同度高,社會危害大,我會在一百萬元總罰款幅度內,根據當事人在違法行為中的作用大小,分別確定了罰款金額,既是嚴格執行《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也符合過罰相當原則。

此外,配合調查是法律規定當事人應當履行的義務,不是法定從輕、減輕或不予處罰的情形。綜上,我會對當事人相關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我會決定:

對劉曉東、楊威、李儒柏責令改正,並處以一百萬元罰款,其中對劉曉東處以七十萬元罰款;對楊威處以二十萬元罰款;對李儒柏處以十萬元罰款。

本文源自中國基金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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