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銀行上海分行7.86億票據案:員工“內外勾結”挪用鉅額資金

金融法眼

天津銀行上海分行7.86億票據案:員工“內外勾結”挪用鉅額資金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 ,時隔4年的天津銀行上海分行7.86億元票據案塵埃落定。

2016年4月8日中午,天津銀行在港交所公告稱,上海分行票據買入返售業務發生一起風險事件,涉及金額7.86億元。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銀行正積極配合偵辦工作,最大限度保證資金安全。這是天津銀行在港交所掛牌上市的第10天。

天津銀行上海分行7.86億票據案:員工“內外勾結”挪用鉅額資金

圖:港交所

彼時,有票據內部人士稱,天津銀行上海分行此次票據事件涉及一中介,還有一小型金融機構是過橋方。其中,天津銀行是逆回購方(出資方),小型金融機構為持票方,即把票交給天津銀行上海分行融資。

大型機構一般不直接與中介交易,為何會出現過橋方?昨日,裁判文書網披露的《張某夏等挪用資金二審刑事裁定書》、《單位上海禾丞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張某夏等挪用資金一審刑事判決書》終於讓天津銀行上海分行票據案真相大白,但被套出的7.8億元已無法收回。

多方目標鎖定票據貼現業務

挪用鉅額資金用於營利活動

天津銀行上海分行的那場票據案,還要從2014年說起。

2014年6月起,張某夏在天津銀行上海分行同業業務部(後變更為天津銀行同業市場部上海營銷分部)任職,具體負責經辦該行銀行承兌匯票轉貼現等業務。

2015年7、8月間,周彬(另案處理)受做票據中介的呂某亮(另案處理)所託,介紹呂張二人相識。後張某夏與呂某亮經共同商議,由張某夏利用職務便利,在銀行承兌匯票回購式轉貼現業務中,將該行的鉅額資金挪用給呂某亮等人用於營利活動。

在上述轉貼現業務中,呂某亮不用提某真實票據,只提某票據清單、跟單資料等,由張某夏製作裝有廢紙的票據封包入庫後發起業務審批流程。

據瞭解,所謂的“不見票轉貼現業務”是指呂某亮一方沒有真實票據或者已將票據做了“一票二賣”,在形式上僅向銀行提供票據清單和跟單資料,以此套取(騙取)銀行資金使用。開展這種業務除了需要尋找出資銀行外,還需要尋找銀行同業賬戶以及過橋銀行等。

而呂某亮和張某夏接洽後,他就聯繫上海禾丞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下稱:禾丞公司),敲定雙方合作開展上述不見票轉貼現業務。其中,禾丞公司主要負責提某銀行同業賬戶、過橋銀行及票據清單等,所套取的資金由雙方分賬使用。

冒著“掉腦袋”風險

依然套現資金數十億

萬萬沒想到,因為工作中的便利,錢被“輕鬆”地挪用,想要回來可就難了。被騙走的資金去哪呢?

2014年11月、12月,魯某、呂某亮、馬某開始合作,約定由呂某亮從外面拉來資金,魯某負責投資,馬某負責監管資金和居中協調。魯某使用其與呂某亮共同控制的銀行賬戶接收呂某亮拉來的資金,並將這些資金用於償還債務、經營轉貸業務以及期貨投資等。

2016年1月13日,因前述業務臨近回購期,張某夏再次利用上述職務便利,在銀行承兌匯票回購式轉貼現業務中,使用同樣手法將天津銀行上海分行資金9億餘元挪給呂某亮等人,用於支付前筆業務的到期回購款。

上海公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鑑定意見書》、《司法鑑定意見補正書》證明了兩筆資金的流向。

天津銀行上海分行7.86億票據案:員工“內外勾結”挪用鉅額資金

圖:裁判文書網

2016年3月份,一筆來自天津銀行的9.8億元資金需要償還,呂某亮告訴魯某這些錢是用空的票據清單從銀行套出來的,如果不能按期償還是要“掉腦袋”的。後魯某在投資期貨和經營轉貸業務時發生大量虧損,致使銀行資金無法歸還。

天津銀行上海分行7.86億票據案:員工“內外勾結”挪用鉅額資金

圖:裁判文書網

據統計,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呂某亮和張某夏合作開展了4筆上述業務。其中2015年10月16日及2016年1月13日起息的不見票買入返售業務金額均為9.9億元。2016年1月13日起息的業務到期後,呂某亮只歸還了2億元資金,餘款以做生意虧損等理由未歸還。

至案發,共造成天津銀行上海分行約7.8億元資金無法收回。

被判有期徒刑15年

收好處費逾1114萬

上億資金套出成了,“好處費”自然少不了張某夏的。

經法院查明,2015年10月至11月,呂某亮通過周某母親的銀行賬戶陸續轉賬至張某夏控制的何姓銀行賬戶內1114萬元,用於支付張某夏的好處費。周某另從其母親賬戶內獲取607.3萬元。

天津銀行上海分行7.86億票據案:員工“內外勾結”挪用鉅額資金

圖:裁判文書網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從資金使用環節來看,上述被告人套取銀行資金,不僅要支付大量的利息、手續費和好處費等,具有較高的資金成本消耗,而且還將資金用於高消費、歸還自身債務以及用於各類高風險投資等,具有隨意性、揮霍性使用銀行資金的特徵。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單位禾丞公司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被告人張某夏犯挪用資金罪、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0萬元;被告人呂某亮犯詐騙罪、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9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

一審宣判後,張某夏、呂某亮等不服,提出上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受理後,於2019年5月14日公開開庭審理,對該案維持原判。

銀行承兌匯票案非個例

亟待強化內控

所謂票據業務,目前使用較多的是銀行承兌匯票,它實則是一種貸款業務。

如A企業需要購買B企業的貨物,但資金不夠,可通過到銀行存保證金的方式,要求銀行開具承兌匯票付款給B企業,承兌匯票最長期限為6個月。但B企業不希望到6個月後才拿到錢,就可到銀行或者第三方機構貼現,提前拿到錢。幾經轉手,票據變成一種融資工具。

天津銀行上海分行票據案是怎麼發生的?金融法眼根據判決書披露的內容大致梳理下脈絡。

本案的核心要素,即出資方:天津銀行上海分行、票據中介:禾丞公司、同業戶:重慶銀行西安分行、過橋銀行:浙江稠州商業銀行(或其他銀行)。

第一:天津銀行上海分行與重慶銀行西安分行達成票據回購交易,但重慶銀行西安分行的同業戶實控人為禾丞公司,浙江稠州商業銀行(或其他銀行)在其中充當通道作用;

第二:約定票據融資利率之後,重慶銀行西安分行將票據抵押給天津銀行上海分行作為擔保物,天津銀行上海分行融出資金9億元;

第三:回購交易到期日,重慶銀行西安分行向天津銀行上海分行取票,但未將資金全額償還,僅僅歸還2億元,尚有7億的本金以及利息未支付。

而這“未支付的7億本金和利息”就是天津銀行此前公告中提及的7.86億元風險資金。

某股份行員工表示,天津銀行上海分行這票據案,為中介一票多買、偽造假票的非法經營行為。另外,市場上還有不少農信社或其他機構為他行做通道,幫忙代理貼現,都會隱藏風險。

金融法眼注意到,除了天津銀行票據案,2016年年初還爆發了農業銀行北京分行銀行39.15億元票據案和中信銀行9.69億票據風險事件,三起票據案累計涉案金額已經達到56.7億元。

面對票據市場的亂象,央行下定整治決心。2016年4月30日,央行和銀監會聯合發佈《關於加強票據業務監管 促進票據市場健康發展的通知》,要求銀行開展票據業務風險排查,並要求各行在7月15日前將自查情況報送央行和銀保監會。同年7月,銀監會再次發文要求排查風險,監管力度空前。隨著未來金融機構自查與監管力度的不斷加大,此類案件的發生將會得到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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