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R細則落地誠意滿滿:發行“不要求盈利”解決獨角獸企業最痛的一點

CDR细则落地诚意满满:发行“不要求盈利”解决独角兽企业最痛的一点

CDR細則落地。6月6日,伴隨著小米上市的傳聞,證監會連夜發佈了《存託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簡稱《CDR辦法》)等9份文件,公佈了CDR制度的核心規則。據悉,《CDR辦法》出臺次日,小米便遞交了CDR發行申請,將成為首家發行CDR的獨角獸。

隨著經濟快速發展和轉型,中國在各個行業湧現出了一大批獨角獸公司,其中部分因為新事物過多,尚未找到盈利模式。這部分獨角獸如何進入資本市場,拿到更多發展資源,一直是亟待解決的事情。隨著CDR的推出,這些獨角獸企業曲線登陸A股市場,就能方便國內資本參與。

當然,對於資本市場玩家,監管機構不可能毫無限制。雖然,沒有嚴格要求盈利狀況。但是《CDR辦法》在行業和營收上均有限制。

行業上,要求發行CDR企業屬於互聯網、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能、軟件和集成電路、高端裝備製造、生物醫藥等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

營收方面必須符合下列標準之一:

(1)最近一年主營業務收入不低於30億元人民幣,且企業估值不低於200億元人民幣;

(2)對主營業務收入不足30億元人民幣的創新企業,以研發實力為衡量標準:擁有自主研發、國際領先、且能夠引領國內重要領域發展的知識產權或專有技術,具備明顯技術優勢的高新技術企業,研發人員佔比超過30%,已取得與主營業務相關的發明專利100項以上,或取得至少一項與主營業務相關的一類新藥藥品批件,或擁有經有權主管部門認定的、具有國際領先和引領作用的核心技術;依靠科技創新與知識產權參與市場競爭,具有相對優勢的競爭地位,主要產品市場佔有率排名前三,最近三年營業收入複合增長率30%以上,最近一年經審計的主營業務收入不低於10億元人民幣,且最近三年研發投入合計佔主營業務收入合計的比例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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