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遇“丟坨”生貪念 相信“分錢”中圈套

“丟坨”曾是上世紀八十年代很盛行的一種騙術,通常是兩至三個人合夥通過“丟坨”、“撿坨”,誘使他人受騙上當,然後將他人帶至偏僻場所分錢,促使他人錯誤處分自己的財物。其實,這種詐騙方式並不高明,只是利用了受騙者的貪婪心理,使其心理防線降低,達到非法佔有財產的詐騙目的,取得受騙者的財產。近日,桂陽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詐騙案件,以詐騙罪判處鄧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罰金一萬元;判處熊某某一年三個月,罰金一萬元。

鄧某某、熊某某因染上毒癮,又無正當職業和收入來源,近年來二人多次共同在郴州市北湖區、桂陽縣城、臨武縣城等地,專以中老年婦女為對象實施詐騙行為。二人採取“丟坨”方式,即一人假裝丟失事先用布袋包好的“鈔票”(實為冥幣),另一人便上前撿錢,誘稱旁邊的人“見者有份”要與其一同分錢,被騙婦女心存貪念,遂前往偏僻地方分錢。隨後丟錢的人過來找錢,鄧、熊二人合謀讓被騙婦女“自證清白”,將自身財物全部掏出接受檢查。為了能夠讓被騙婦女自願交出財物,撿錢的人將“鈔票”就藏在被騙婦女的後背,使其產生錯誤認知,即自身財物被搜走也不覺吃虧。鄧某某、熊某某通過這種方式將被騙者的財物騙取到手後迅速離開。通過這種“丟坨”的詐騙方法,自2013年2月到2017年1月,鄧某某以 “丟坨”方式詐騙作案8次,涉案金額17070元,熊某某參與作案7次,涉案金額1204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鄧某某、熊某某二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詐騙數額較大,其行為均構成詐騙罪。在共同犯罪過程中,鄧某某、熊某某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積極實施犯罪行為,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鄧某某、熊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從輕處罰;二人多次結夥流竄作案,社會危害性大,可酌情從重處罰;二人系吸毒人員,為獲取毒資實施詐騙行為,可酌情從重處罰。綜上,法院遂做出如上判決。

法官提醒,天上不會掉餡餅,遇到此類事情應該提高警惕,切勿因貪小利而折大本落入了不法分子的設下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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