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房价上涨二手房不卖了 卖方构成违约赔偿27万

做交易都要守信用,买卖房屋也是如此。不论外在市场行情如何变化,签了合同就要履行,不能出尔反尔。海门市的沈奶奶和一位沈先生签好协议要出售房屋,过了半年却想单方面解除协议,并表示,当初签订的这份协议是无效协议,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半年前,沈奶奶经中介介绍,和一位有意买房的沈先生签订了售房协议,所售出的房子,是当时还未交付的一套拆迁安置房,沈先生交付了十万余元定金及一些其他费用。半年过去了,沈奶奶却突然反悔,认为协议无效,单方面要求解除协议。双方协商无果,沈先生就把沈奶奶告上法庭,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赔偿因房价上涨产生的一定的损失。

实际上,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海门市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经审理认为,这起买卖纠纷中所涉及的合同是有效的。

最终开发区法庭判决,被告沈奶奶的行为构成了违约,应返还原告沈先生已支付的十余万元房款,并根据当时的房价评估,赔偿原告沈先生二十七万余元。判决结果也很快执行到位。

法官提醒,房屋买卖双方,在进行交易的时候,需要本着诚信交易的心态进行,买卖双方都要清楚,交易涉及的房屋所有权归属是否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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