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進行房屋徵收,作出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該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補償的內容包括:(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這些補償一般都應該在雙方簽訂協議的時候確定下來,協議一旦簽訂,補償款的金額就已經確定,沒有特殊情況,被徵收人是不能再向徵收方要求補償的。
但是,總有一些特殊情況會出現,比如:
1、被徵收人拿到的補償款與協議簽訂的並不一樣;
2、被徵收人在簽訂協議的時候,錯誤理解了協議的內容,導致心理落差的出現;
3、被徵地的土地使用屬性不同,比如:商業用地、綠化帶用地、工業用地、公共設施用地等,不同的用地屬性,對相同的拆遷地塊而言,所帶來的拆遷標準也是不同的,因此這很容易引起被拆遷戶之間對比之後的心理落差,容易出現反悔的情形;
4、被徵收人對徵地補償標準的不滿意,徵地補償標準主要取耕地產值前三年的平均值,這個平均是指同一行政區域內的平均,這對於土地價值較高的農戶而言就非常不利,容易引發這些農戶的不滿情緒。
5、徵收補償,從某種意義上來講,其實是買斷了農民剩下的土地承包期,而在剩下的土地承包期內農民土地的產值往往會大於一次性的貨幣補償。因為隨著物價水平的提高,貨幣的價值在不斷下降,現在100塊錢能買到的東西,十年後說不定得200塊錢才能買到,而現在買下你十年後的土地使用權,卻只支付了你現在的價格,這對於農戶來說是很不公平的。
拿到了自己不滿意的補償款,被徵收人又該如何為自己爭取權利?
1、如果被徵收人拿到的補償款是合理的,只是由於被徵收人不滿意而想要更多的話,那一般情況下,被徵收人是得不到任何支持的。
2、在一般情況下,被徵收人如果對自己的補償款不滿意,可以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進行協調;
3、如果協調不成功,可以要求縣級以上地方政府進行裁決;
4、當然,如果是非正常徵地,比如沒有政府並沒有徵地方案,或者徵地的程序並不合法,又或者徵地的材料並不齊全,在這些情況下,被徵收人可以蒐集證據,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停止侵害並賠償損失。
走向起訴,該做哪些準備?
1、先準備好起訴狀,說明情況;
2、自己的身份證明,證明自己是適格的原告;
3、被告的身份信息,證明對方是適格的被告;
4、你自己的土地權屬證明;
5、地上附著物的估價證明,地上附著物包括房屋、種植物等等;
6、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徵地方案等政府徵地的文件,證明徵收程序是合法的;
7、你與對方簽訂的補償協議,確定你改得的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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