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上賠償損失的請求權基礎是什麼?

總放小長假

一、違約責任引起的賠償損失請求權

《合同法》將違約責任規定在第七章中,在此,筆者就不一一枚舉了。筆者想提的是第九十四條規定的合同解除權的內容,應當被劃歸到違約責任之中。

儘管不少人認為,第九十四條隸屬於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一章,按照體系不應當被劃歸到違約責任中,但是以賠償損失的性質屬性而言,該條是應當被認定為違約責任的救濟方式的。理由如下:1.地九十四條規定的解除事由都是會導致一方違約的事由;2.解除權是為了幫助非違約方在對方違約時有機會擺脫合同之束縛,是對非違約方權利的救濟;3.只有將解除權納入違約責任範圍,違約責任的鏈條才完整,在對方違約的情況下,雙方極可能失去合作的信任基礎,此時,合同只能選擇繼續履行、換貨、減損價款等方式救濟卻不能解除也是不合理的。

二、締約過失引起的賠償損失請求權

締約過失所引起的賠償請求權的規定主要在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八條之規定,請求基礎並非是雙方當事人的約定,而是對法定義務的違背所引發的責任承擔。

  所以說,《合同法》上的損害賠償責任不都是違約責任。


劉輝律師

這個問題過於專業,但是,法海一粟儘量用通俗的語言告訴大家:合同法上賠償損失的請求權基礎是什麼。

1、請求權基礎的概念。關於請求權方法,臺灣學者王澤鑑將其概括為:“誰得向誰,依據何種法律規範,主張何種權利”。就是說,支付一方當事人向他方當事人主張權利的法律規範,就是請求權規範基礎。一句話,所謂請求權基礎,就是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的法律依據。生活中,有人說:你要我賠償你,你有什麼法律依據?這裡的“法律依據”就是題目中所說的請求權基礎。

2、合同法上賠償損失的請求權基礎是什麼。這得看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係。不同的合法關係,其主張損失的依據並不完全相同。另外,合同法總則和分則也有不同的規定。這裡以房屋買賣合同為例,其賠償損失的請求權基礎為合同法第107條和112條:

(1)107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2)112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3、識別請求權基礎規範。看看上面的內容,似乎很簡單,但是,在實踐中,尋找請求權基礎並非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比如,合同法第六十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這裡規定了當事人的義務。但是,如果當事人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義務時,依據本條卻不能向對方主張權利。因為,該條規定中,沒有說出當事人一方違反義務之後應當怎麼辦。

再比如,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1款規定一,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該條也不是請求權基礎,就是說,當事人也不能依據本條主張權利。因為,本條只是損失範圍和損失計算方法。換句話說,該不該承擔責任本條說了不算,但是,在該不該承擔責任確定後,應當承擔多少責任,本條可以決定。

前者是賠與不賠的問題,後者是賠多賠少問題。只有前者才是請求權依據,而後者卻不是請求權依據。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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