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合同法》中提到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和“管理性強制性規定”怎麼區分?

未來我有話說


關於效力性規定和管理性規定的區分問題,很難說出可以劃分明確的界限標準,好在司法實踐中大部分法律規範來說根據條款內容和法理可以區分開來。

一般來說,可以試著從法律規定的立法目的來區分:1、如果該規定是為了實現管理的需要而設置,而不是為了側重內容本身,並且其本身結果的出現並非不可容忍,只要行為人在事後補正,並不會造成國家、社會或當事人利益的損失,則此類規定是管理性規定;2、如果該規定是側重內容,對規範所列的行為本身及其結果都自始持否定性評價,則此類規定為效力性規定。

另外,理論界對於如何區分管理性規定和效力性規定,有部分觀點可供參考:1、法律、法規明確規定違反強制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不成立的,該規定屬於效力規定;2、法律、法規雖然沒有明確規定違反強制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不成立的,但違反該規定以後若使合同繼續有效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也應當認定為該規範為效力性規範;3、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違反強制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不成立,違反該規定以後若使合同繼續有效並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而只是損害當事人的利益,則該規範就不屬於效力性規定,而是管理性規定。


孟凡營mfylawyer


 給大家分享一下“九民會議紀要”的相關規定,有助於理解這一問題,原文如下:

30.【強制性規定的識別】合同法施行後,針對一些人民法院動輒以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由認定合同無效,不當擴大無效合同範圍的情形,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14條將《合同法》第52條第5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明確限於“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此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進一步提出了“管理性強制性規定”的概念,指出違反管理性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具體情形認定合同效力。隨著這一概念的提出,審判實踐中又出現了另一種傾向,有的人民法院認為凡是行政管理性質的強制性規定都屬於“管理性強制性規定”,不影響合同效力。這種望文生義的認定方法,應予糾正。

人民法院在審理合同糾紛案件時,要依據《民法總則》第153條第1款和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14條的規定慎重判斷“強制性規定”的性質,特別是要在考量強制性規定所保護的法益類型、違法行為的法律後果以及交易安全保護等因素的基礎上認定其性質,並在裁判文書中充分說明理由。下列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強制性規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公序良俗的;交易標的禁止買賣的,如禁止人體器官、毒品、槍支等買賣;違反特許經營規定的,如場外配資合同;交易方式嚴重違法的,如違反招投標等競爭性締約方式訂立的合同;交易場所違法的,如在批准的交易場所之外進行期貨交易。關於經營範圍、交易時間、交易數量等行政管理性質的強制性規定,一般應當認定為“管理性強制性規定”。


放牛娃A


簡單說就是對合同簽約行為違反規範的後果的處理結果不同。

違反“管理性法律規範”,管理機關——依法查處,但對其結果未必得認定無效;違反“效力性法律規範”必然導致合同無效。

比如,集體土地租賃合同的租前議同會議的召開與否、土地租賃合同報備之類的規定,就是管理性法律規範,法律條款用語有“需要”、“可以”、“應”、“應該”等;

法律規定:毒品、槍支不得買賣——如果簽訂此類合同,就是違反了“效力性法律規範”,是無效的。法律條款用語有“不得”、“禁止”、“必須”等。

區分管理性規範還是效力性規範應該從法律用詞以及具體內容上判定。有些到底是管理性還是效力性規範,也有爭議。


金峰法律


我看了我的合同,沒心情回答。



團溪李林波


第一、合同法原文,並無提問所稱的情況。第二,按照法律體系是一個有機整體的公理,提問所稱的命題系偽命題。這是因:它們是法律論域判斷之外,支解法條及法律體系作為一個機整體,以違背邏輯思維四大規律的“認為”得出來的,正常情況下得不到的命題。其實質,是用提問所稱偽命題,偷換合同法的判斷。


海博的外公


甘肅那個李欣法官出名吧,證據都能偽造,至今在職,紀檢委不管,這年代有權都就為所欲為!無底線!地方盡情表演,人民心知肚明,要不是法下能打傘誰敢這麼任性!官心叵測


比亞費列羅


簡單地說,沒有它,就沒有法律效力,就是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沒有它,依然具有法律效力,就是管理性強制規定。


黃勁帆律師


涉及侵害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的就是效力性強制規定。


李全永律師鄭州


效力強制性指雙方合意形成的意向,管理強制性即符合國家的明文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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