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保姆縱火案家屬起訴9家公司賠償1.3個億,你怎麼看?

流星雨在我窗前飄過

1.3億元多麼?在平常人的眼裡當然多了,可是在林先生眼裡多麼?他是用妻兒的四條命換來的,這錢他能花麼?

全年發生了震驚全國的保姆縱火案,幸福的一家人,在一夜之間,妻離子散,並不是意外發生,而是人為縱火,所有人對保姆深惡痛絕,為了一己私慾,殘忍害死僱主一家。

事件發生以後,林先生一直在替妻兒討公道,很多人說他一直在告綠城物業是為了錢,想要多點賠償,我不知道有這種想法的人的人心是什麼樣的,如果這件事發生在自己的身上,是不是你也想要多賠點錢。在他們的眼裡錢是衡量一切事物的原因!

在出事以後,林先生接受採訪時說了一句,“我打官司贏得這些錢能花嗎?這是我妻兒用命換來的!”我們不能體會林先生說這些話是心是如何的痛,不能真正的體會那種痛徹心扉的痛,現在的林先生孤身一人,他沒有別的事情可做了,五人之家只剩下了他自己,他現在唯一驅使他做的只有為妻兒討回公道!

在林先生的微博當中,介紹了,希望因為他的這件事,而引起全社會對住宅火災的關注,這是他們一家用生命付出的代價,是怎樣的大愛之心,在家裡出事以後,還能因為自己的悲劇而讓所有人關注高層火災!

希望林先生在接下來的日子能夠越來越好!


小蘿莉的故事

1.3個億,多嗎?很多!

1.3個億能撫平林先生內心的傷痛嗎?不能!

林先生寫給妻兒的信,願天堂裡沒有烈火與傷害


溫柔漂亮的妻子、乖巧可愛的孩子,瞬間就沒了,這些痛楚根本就是金錢無法買回來的,我相信,如果有可能,哪怕讓林先生傾家蕩產來換回妻兒的性命,他百分百要同意……

但凡事沒有如果……

我在想,林先生提出鉅額民事賠償,應該是對於那些瀆職部門的一種懲罰性起訴。

試看那場火災中,消防員跑上樓梯才發現,特麼消防水龍頭居然沒有水!!!

可惡啊!在熊熊烈火中,受困者可能會因那消防水晚噴一點時間而遇難!!

別的不說,這個事情一定要查清!



疲倦的林先生

就此事來講,網上很多聲音認為林先生的代理律師把消防部門也列為被告,似乎有點矯枉過縱,但我覺得未必,因為消防部門對於轄區的消防設施設備有管理權,任何建築物在驗收時都要經過消防部門驗收合格才能投入使用,由此引發的事故也不能說他們一點責任沒有。

火災中遇難的媽媽與孩子們

但是以民事賠償起訴到底合不合適,還得律師好好商榷一下。

對於林先生來講,直接造成他家庭災難的人,他肯定是不會放過的!必然是高舉法律之劍,此仇不報,誓不為人!

說句實話,我現在就等著對莫煥晶的終審裁決!

願林先生節哀,願遇難的媽媽與孩子們在天堂一切安好……

天堂裡沒有烈火與傷害,安息吧……


普了次法

這裡只說說看到這問答的第一感覺,隨著後續報道,也許證明這“第一感覺”是錯的。

首先,民事訴訟起訴的只能是民事行為

杭州市公安局消防局的公務行為的屬性是法定的職務行為,顯然不是民事行為。消防局蓋個房子,買個辦公用品,乃至食堂到菜市場買菜,這些才是民事行為。不知道林生斌等三人起訴的是消防局的什麼民事行為?

其次,消防局違法也是國家賠償

杭州市公安局消防局的錢是哪裡來的?是通過消防工作獲得的收入嗎?顯然不是,大家都知道救火是不收費的。他花所有的錢法理上說都是國家的,就是賬號上有錢也不是能夠自主處分的“小金庫”。既然杭州市公安局消防局的錢是國家的錢,那就是消防局有民事上的的過錯,行政上、執法上、救助上的違法也只能是國家賠償。

國家行政機關雖然不同於企業或其他公職機關,出了錯誤也肯定要擔責,比如對相關人員依法進行行政處罰,甚至追究刑事責任,如果要說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恐怕必須依據《國家賠償法》。

林生斌一家三口遇害不是消防局直接的行為造成,不符合國家賠償條件

國家行政機關也好,地方行政機關也好,由於各種原因決策錯誤很多,歷史上比如文革中,就造成了很人妻離子散,甚至家破人亡,這不能不說與當時的行政錯誤有關;歷史上的不說,就說現在,每年、每天各地出臺多少錯誤的行政決策、創新?這些決策、創新的出發點多是好的,結果往往都或多或少地使群眾的利益直接或間接地受到了損失,這些決策創新是否正確往往當時體現不出來,決策的當地政府都能賠償嗎?何況現實中還存在大量行政、司法難作為的情況,比如老賴明明是隱匿資產躲避債務,由於人力、法規等多種因素的限制,卻就是執行不到位,法院是不是也要賠償?一些地方經濟監管不力,大量的集資人血本無歸,是不是也要國家賠償?起碼處於仍然改革開放、鼓勵創新中的中國目前不可能,若干年後也許可能。另外,

國家的錢是中國13億人共有的資產,個別人、少數人的錯誤憑什麼要13億人買單?用於類似的賠償對獲得賠償的少數人來說可能是公平的,對絕大多數人來說是不公平的。因此,《國家賠償法》對賠償的標準有著嚴格的限制。

根據新修訂的《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由上述條款不難看出,國家賠償的條件都是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的直接行為造成的損失,包括人身、財產損失

杭州市公安局消防局在本案中如果有錯,最多兩條:一條平時管理不到位,導致小區救火設施發揮不了應有的作用,有不作為或作為不到位的嫌疑;二是救火不及時。這兩個錯誤甚至說違法行為都不屬於消防局的民事行為,似乎都不應該承擔國家賠償責任,因為林生斌一家三口遇害,顯然不是消防局直接放火或縱火造成的。

就算“造成嚴重後果的”的,一般也不超過10萬(各地標準不同),而且關注民法的網友一般都知道“造成嚴重後果的”的含義。

總之,個人認為,這個起訴不靠譜!


斷牙虎110

九個被告在莫煥晶縱火案中,各自存在過錯的,各自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原告應提供九個被告各自過錯證據,否則舉證不能。


429方寸世界

原告的傷害是不能用錢衡量的,要多少都不過分,但明知判不下那麼多,還如此起訴,原告代理人應在起訴前做做原告工作,這也是律師擔當,同時起訴消防局把行政法律關係與民事法律關係混為一談,值得商榷!希望此類案件不要再熱炒,還死者以安寧,給生者以撫慰!願原告能放下、能包容!過分的希冀會透支社會對他的同情!


泰普律師魏新峰

家屬索賠1.3億多嗎?很多人都會覺得多!我不這麼認為,9個被告都有責任,這是無可置疑的,只是責任大小而已,律師不是傻子,索賠多少錢是有根據的,還原一下這個事情,我認為消防大隊的責任是最小的,開發商,物業等責任無法推卸的,如果在國外,50億都是有可能的,畢竟幾條人命無法挽回,希望這個案子能成為我國依法辦案的經典!


別嚇我6

原告家本來不缺錢,住著幾千萬的房子,但是一夜之間失去了四個親人這個不是金錢能夠衡量的,國家對人死亡的賠償金也是有規定的。這個案件只是原告提議1.3億,但可能真正落實下來1000萬或許都不會有


街遊子

此案關鍵是故意放火罪犯負有主要犯罪罪責。其他後續機構比如物業等都是最最沒有罪過的,只不過犯有過錯,並不是犯罪。因此,凡參與救火的機構及消防人員都不應過於計較他們的錯誤。人非聖賢孰能無過。最最主要的是將故意縱火犯立即執行死刑,以告慰在大火中失去最最寶貴的生命的人的亡靈。懲惡揚善,無價之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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