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短褲上班被開除,為什麼大家說“活該”

穿短褲上班被開除,為什麼大家說“活該”

舒聖祥

上海的金先生2016年進入公司,因沒有按照公司規定的不能使用私人手機以及不能穿短褲上班,最終被公司開除。金先生因此向法院起訴,要求獲賠2萬5千餘元。

金先生認為,工作期間穿短褲不足以認定為《勞動法》中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公司和他解除合同的程序不合法。公司方則認為入職前已告知金先生相關規定,且他也在文件上籤了字,“原告工作期間身穿短褲次數達到三次,符合公司勞動紀律與解除合同的條件”。

僅僅因為員工穿短褲上班就要開除?有人認為,這樣的公司未免太小家子氣了。但也有人認為,既然公司有明文規定,你也不是第一次穿短褲上班就被開除,而是都三次了,明顯在和公司故意對著幹,人家再不開除你,公司規章豈不成了廢紙一張,以後誰還會遵守?

在我看來,年輕人懂得用法律保護自己,是很好的,面對更為強勢的用人單位,員工最為可以依靠的,的確是國家的勞動法規。問題是,畢竟是老闆給你發工資,公司的規定只要不違法,同樣是員工必須遵守的,否則公司何以實現有效的管理?

看似奇葩的企業規定背後,往往自有其道理。禁止男性員工穿短褲上班,既與尊嚴無涉,也與自由無關。因為在任何企業,員工的自由都是相對而言的。穿短褲上班被開除事件,雖然博眼球的是穿短褲上班,背後的實質,卻是企業的管理權問題。

也就是說,企業有沒有權力管理員工,有沒有權力在不違法的前提下,制定企業的規章制度?答案不言而喻。企業的經營管理權不容置疑,用人權是其中最為重要的部分。不遵守企業規章的員工,企業當然可以叫他走人。

企業作為一個經濟組織,效率來自高效的管理。禁止男性員工穿短褲上班是否合理,不同的人肯定有不同的看法。但好在這是一種自由選擇。員工如果對此不滿,完全可以選擇離開。反過來,既然選擇留下,那就只能遵守。這本身就是契約的一部分,不存在誰欺負誰的問題。

經營企業並不容易,需要面對的很多問題,普通員工可能無法想象,絕不像電視劇裡拍的那樣,好像當老闆只需要泡妞耍酷。只要不違法,法律之手因此不宜伸得太長,如果直接深入企業內部,限制其用人管人的權力,長遠看,對經濟發展肯定不利,會加大企業經營的成本和風險,最終受損的,將是地方營商環境和經濟發展活力。

維護契約就是維護秩序。員工正當權利當然需要保障,只不過,員工合理義務也該履行,一碼歸一碼。金先生因為此事將前僱主告上法庭,雖然可能博得輿論同情,但也收穫了很多“活該”評價。有點替他擔心,以後哪個企業還敢僱傭他呢?或許,金先生更該反思一下,自己對於員工權利的理解,是否存在某些極端化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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