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承租人沒有補償?假的

導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第二十一條規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在分析不同情況前,首先應弄明白公房徵收關係與公房徵收補償關係主體的不同。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的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第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因此,從法律上看,在房屋徵收補償中,徵收人為市、縣級人民政府,被徵收人為被徵收範圍的所有權人,公房承租人是不屬於公房徵收關係的主體的。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即使公房承租人不屬於公房徵收關係的主體,也不影響其成為公房徵收補償關係的主體。

公租房承租人沒有補償?假的

(一) 房屋徵收時已購公房的徵收補償

對於房屋徵收時已購公房的情況,實際上已購公房的產權性質已經發生改變,已經從國家或者單位所有轉化為私人所有。因此在徵收補償時,徵收人會按照被徵收公房的房地產市場評估估價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同時被徵收人住房超過房改改革規定標準的,徵收人會扣除超標部分的補償款中屬於應當上繳財政或者返還原售房單位的部分,並分別予以上繳或者返還。

總之,針對房屋徵收時已購公房的徵收補償,在徵收補償中直接按照個人房產進行即可。當然在被徵收人住房超過房改改革規定標準時,有特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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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房屋徵收時未購買公房的徵收補償

針對房屋徵收時未購買公房的情況,需要首先區分直管公有住房和自管公有住房。公有房屋作為國家財產,按管理主體不同分為兩個類型,一種類型是由地方人民政府所有並指定有關單位進行管理的公房,稱為“直管公房”;另一種類型是由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出資建造,由該單位自行管理的公房,稱為“自管公房”。

由於直管公有住房是屬於國家所有,因此在徵收過程中一般要求“應當”按照房改政策進行出售,出售後再按照個人房產補償。而自管公有公房,則是“可以”按照房改政策進行出售,在進行補償。總之,不論是直觀公房還是自管公房,在公房出售以後,承租人就成為了被徵收人,可以按照個人房產獲得相應的補償。

(三) 房屋徵收時未出售公房的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因此,針對徵收時房屋未出售的情況,如果被徵收人與公房承租人解除了租賃關係,或者被徵收人對公房承租人予以了安置,那麼徵收人應當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同時,若被徵收人與公房承租人達不成解除租賃協議的,徵收人一般情況下會對被徵收人實施房屋產權調換。這樣,原公房承租人就應當與被徵收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並繼續承租產權調換來的房屋。總之,公房承租人在面臨房屋徵收補償時,根據不同的情況,會有相應的不同補償。徵收時房屋已購買的,將按照個人房產進行補償。房屋徵收時,未購買公房的,根據是直管公房還是自管公房進行不同處理。房屋徵收時未出售公房的,也存在不同的處理方法。因此,在實際操作中,如果您為公房承租人,應當結合自身情況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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