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過錯方是否應該墊付醫藥費

【交通事故過錯方是否應該墊付醫藥費?】一、肇事方預先墊付醫藥費將產生“打水漂”的法律風險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由於保險公司在進行保險理賠時,會嚴格遵照法律的相關規定“見票理賠”,因此肇事方在辦理保險理賠時,只有在手握醫藥費票據的情況下,才能獲得相應的理賠保險金。如果肇事方預先墊付了醫藥費用,由於墊付之時醫藥費金額尚未實際發生和確定,醫藥費票據尚未形成,肇事方將無法在墊付費用的同時拿到與之對應的醫藥費票據。如果在後期因某種原因致使無法拿到醫藥費票據(如傷者拒絕提供或將其丟失或損毀),那麼肇事方將面臨在辦理保險理賠時理賠不能的法律風險,墊付的費用很可能就此付之東流。二、墊付風險的法律探析—背離“錢票同步”原則墊付行為之所以會使肇事方產生理賠風險,其原因在於墊付行為從根本上違反了交通事故理賠過程中的“錢票同步”原則。所謂“錢票同步”,指的是在交通事故案件發展過程中,伴隨著每一次醫藥費用承擔主體的轉換,必然會產生對應醫藥費票據的持有主體的轉換,二者同時發生,步調一致,且費用承擔者和票據持有者始終保持一致。傷者向醫院支付了醫藥費,醫院將醫藥費票據轉移給傷者,醫藥費的承擔者由醫院變成了傷者,票據的持有者亦隨之從醫院轉變為傷者,此時雖然傷者表面上自行承擔了醫藥費,但是由於有票據在手,因而其獲得了從肇事方處獲得賠償的保障;同理,肇事方向傷者支付醫藥費,並從其手中獲得醫藥費票據後,肇事方就變成了醫療費用的承擔者和醫藥費票據的持有人,這時候肇事方也是先行承擔了醫藥費,但也因為有票據在手,因而獲得了從保險公司獲得保險金的保障。而墊付行為,是肇事方單方的支付款項的行為,由於付款的同時並未獲得票據,從而使得肇事方在自掏腰包後卻無法向保險公司憑票辦理理賠,無法獲得相應保障,進而風險隨之發生。三、墊付費用非義務、索要票據是權利在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由於醫療費票據是在治療完結後才產生,根據“錢票同步”原則,在發生交通事故後,醫藥費應當先由傷者自行承擔,傷者在醫院治療完畢並取得相應醫療費票據後,才可向肇事方主張承擔。同時,傷者在向肇事方索要醫藥費用時,也有義務向肇事方提供與其主張的醫藥費相對應的票據。因此作為肇事的一方,在向傷者給付醫藥費用時,有權利要求傷者提供相應的醫藥費單據,如傷者要求墊付費用,或是主張費用而不提供相應單據,其行為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肇事方依法可以有權拒絕支付。四、肇事方先行墊付費用時的風險防控。當然,作為交通事故的責任方,肇事方確實給傷者造成了侵權傷害,基於我國傳統美德和與人為善的價值觀,肇事方先行墊付費用亦無可厚非,也是當今社會所弘揚和鼓勵的。但是律師提示,在先行給傷者墊付費用時,肇事一方應著重把控如下兩點:1、墊付費用的金額要適度。肇事方對傷者的傷情要有自主的理性判斷,不能一味聽從傷者的要求,要多少給多少,或者給付明顯超過能夠預見的可能造成的損失。肇事方可以將費用直接付給醫院,並儘量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進行支付,一來可以保證“錢盡其用”,同時也為證明自己進行了墊付行為提前保留證據。2、嚴格把控票據流向。肇事方應積極和傷者一方保持良好溝通,避免糾紛以順利取得票據。同時,肇事方亦可嘗試與醫院方溝通,爭取在醫院開票環節直接將票據轉移到自己手中,以降低票據被傷者控制而取得不能的風險。↓↓↓點擊下方藍色鏈接,諮詢法律問題。http://k.dongyoulawfirm.com/35/7/p46525805198d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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