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惡意傳播新冠肺炎者索賠隔離費、醫藥費、誤工費等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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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惡意傳播新冠肺炎者索賠隔離費、醫藥費


向惡意傳播新冠肺炎者索賠隔離費、醫藥費、誤工費等經濟損失


饒國榮 邱悅

北京市京師(武漢)律師事務所

4月3日,河南某公司勞務派遣人員郭某鵬,因隱瞞8天飛4國出境史造成43人被隔離觀察,被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郭某鵬表示認罪認罰。試問,因郭某鵬被隔離的43人基本權利應當如何從法律層面進行賠償、救濟?本文將從郭某鵬獲刑案展開論述,探討境外輸入型疫情防控案的法律救濟路徑。

一、境外輸入型案例增多的原因

哲學家黑格爾在《法哲學原理》一書中曾提到“存在即合理”,亦即凡是合乎理性的東西都是現實的,凡是現實的東西都是合乎理性的。通俗來講,可以理解為存在的事物有它存在的某種或某些原因。境外人員不斷向國內湧入的現象產生,也應當有其背後的深層次原因存在。

(一)國內外疫情防控情勢迥異

1、國內疫情防控情形

武漢於1月23日開始封城,至今已73天。舉國上下在這70余天的疫情防控中,付出了無數的人力物力財力。醫護人員前仆後繼地積極救治,社區工作人員任勞任怨地忙前忙後,民眾克服困難居家隔離......人民日報報道,截至4月3日24時,據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報告,累計治癒出院病例76751例,累計死亡病例3326例,累計報告確診病例81639例,現有疑似病例114例。在黨和國家的正確領導下,終於迎來了今天的持續大好局面。

2、國外疫情防控情形

與國內情況相反的是,境外某些國家因為對新冠肺炎的防治並未引起足夠的重視,導致目前疫情大面積擴散蔓延。境外有的國家甚至完全不顧普通民眾的安危,提出群體免疫、戴圍巾防治新冠肺炎等荒謬主張,並且不斷潑髒水、甩鍋他國以轉移視線。截至北京時間4月4日06時30分左右,全球確診病例達1094068例,死亡病例為58773例。目前,中國的確診病例僅8萬,而全球的確診病例卻超過百萬。冰冷的數字背後是數量巨大的鮮活生命以及一個個幸福家庭的破碎。不難看出,國外新冠肺炎的防控難度遠超國內,民眾被傳染的危險指數也更高。

(二)疫情救治費用的承擔問題

1月31日至今,財政部、人民銀行等多部門已經出臺幾十條財稅支持措施,如《關於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銀髮〔2020〕29號)等。明確規定確診患者個人負擔費用由財政兜底,中央財政補助60%;對疑似患者,由就醫地制定財政補助政策,中央財政視情況給予適當補助。隨後,全國各地制定、實施具體的財政補助政策。以武漢市為例,無論是確診患者,還是在各個發熱門診留觀的患者,除醫保報銷外,費用均由政府兜底,基本實現零負擔。

隨著國內疫情境外輸入的風險壓力增大,北京、上海、武漢等地紛紛出臺相關文件,對入境人員的隔離費用、治療費用進行規定。《武漢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通告(第20號)》出臺,明確規定自3月17日零時起,對所有境外來漢(返漢)人員實施申報管理,統一接送至集中隔離點,進行14天的隔離觀察,隔離人員費用自理。而針對醫療費用,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有中國醫保

新冠肺炎境外輸入病例的醫療費用,參加國內基本醫療保險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其中醫保支付比例約為65%,剩餘部分由財政進行補助。

2、無中國醫保

新冠肺炎境外輸入病例的醫療費用,未參加國內基本醫療保險的,由患者個人負擔。經認定的困難人員發生的費用,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醫療救助。

與境外大部分國家要求患者自費的情形相比,國內患者的醫療費用可藉助醫保支付、醫療救助等方式進行扣減,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入境人員的經濟壓力。

(三)國內先進成型的救治體系

自新冠肺炎疫情爆發以來,全國累計治癒出院病例高達76751例,佔累計報告確診病例的94%。軍事科學院軍事醫學研究院陳薇院士領銜的科研團隊已成功研製出重組新冠疫苗,並於3月16日獲批展開臨床試驗。國內擁有如鍾南山院士、李蘭娟院士等優秀的傳染病學專家,還有大批堅守抗疫一線的醫護人員,他們在疫情防治期間辛勤付出,積累了豐富、成熟的臨床救治經驗。國內70余天的疫情防控工作卓有成效,離不開當下國內先進成型的醫療救治體系。

二、境外輸入型案例的救濟路徑

當前,境外輸入型案例依舊不斷湧現。針對郭某鵬妨害傳染病防治案,因郭某鵬感染新冠肺炎,與他同乘一輛飛機、一班地鐵等身體健康的無辜民眾被迫進行14天的隔離觀察且費用自理,甚至有的無辜民眾因此確診導致身體受到嚴重傷害或者死亡的,他們的權益應當如何通過合法途徑進行救濟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以郭某鵬案為例,43人被隔離觀察。隔離期間的一切費用,是否可以向郭某鵬索賠?若這43位身體健康的無辜民眾因郭某鵬而確診新冠肺炎,之後產生的鉅額醫藥費,致傷、致殘、致死而產生的一系列損失,是否可以要求郭某鵬來承擔?筆者以為,此等訴請,完全符合民事法律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全球新冠肺炎的確診病例已經超過100萬,疫情仍在蔓延,每個人都無法置身事外。國內外新冠肺炎的疫情防控工作依然十分嚴峻,不容我們存在任何僥倖、糊弄的心理。揆諸現實,殷鑑在前。希望入境人員從郭某鵬獲刑案中汲取教訓,減少此類犯罪行為。面對境外輸入型疫情防控案的客觀存在,我們在採取各項防護措施積極預防的同時,也要勇於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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