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對合同履行的影響以及相關法律建議

2020年的新春註定是令人難忘的,席捲全國的“新冠”疫情給經濟生產帶來巨大挑戰,各級政府也相應出臺各項行政措施,這些情況將對經濟社會中各類合同的履行產生影響,一些合同主體可能出現履行遲延甚至履行不能。對此, 筆者認為,合同主體應當及早作出法律應對,防範法律風險,力爭減輕和避免損失。

一、“新冠”疫情屬於不可抗力。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於2020年2月10日明確表示“因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屬於不可抗力”。

從法律定義角度,“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次新冠病毒為新發現的病毒,其產生及形成是不可預見的;疫情範圍涉及全國,且醫學界尚無絕對有效的方法阻止病毒傳播,疫情影響之深、範圍之廣,具有不能避免性和不能克服性,如因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應當屬於不可抗力。

二、“新冠”疫情對合同履行的影響因不可抗力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時,從雙方權益最大化以及維護交易穩定、市場秩序角度,可視以下情況酌情處理:

1、合同可以延期履行的,

不可抗力影響消除後繼續履行合同可以實現合同目的,合同雙方可以友好協商延期履行,並對延期履行相關事宜達成一致,簽署補充協議。

2、可以變更合同條款繼續履行的

根據合同性質和目的,通過變更合同部分條款(如調整標的型號、運輸方式、增加或減少服務項目、付款方式和期限等),可以實現合同目的或部分實現合同目的,雙方可以協商變更合同條款,並對合同變更事宜達成一致,簽署補充協議。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合同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按以下規則行使解除權:疫情發生前,合同各方無違約行為,確因疫情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根據《合同法》第94條規定,合同當事人有權通知對方解除合同;一方在疫情發生之前已經違約,後因疫情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實現,違約方仍有權解除合同,但因不可抗力免除其違約責任;一方在疫情發生之前已經違約,且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是因其違約行為造成的,違約方不享有合同的法定解除權。

針對對合同履行法律風險相關建議

1、詳閱合同條款

詳閱合同中有關不可抗力、情勢變更的條款,瞭解合同中是否已對不可抗力、情勢變更的定義、法律後果、責任分擔等作出約定,有約定的一般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及早評估不可抗力、情勢變更適用的可能性,並結合自身實際情況,決定採取繼續履行、部分履行還是變更、解除合同。

2、及時履行通知義務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對於受疫情影響無法正常履行的合同,當事人應當儘快梳理統計,區別對待: (1)對無法繼續履行的,及時通知對方解除合同,並在合理期限內向對方提供疫情、防控措施及其造成合同履行困難的證明,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2)對於能夠履行,但需對履行時間、方式、數量等變更的,可以就合同變更事宜與對方達成協議。

(3)對於能夠履行,但是繼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且雙方無法就合同變更、解除事宜達成一致的,考慮適用情勢變更原則,起訴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

(4)既未履行通知義務並採取減損措施,也未就變更事宜達成一致的,將不免除違約方的相關責任。 

3、積極採取補救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不可抗力免責並非免除一切法律責任,基於誠實信用原則,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債務人負有采取積極措施儘量減少或避免損失擴大的義務,如果債務人在本次疫情發生時能夠採取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的擴大而未採取,則推定債務人有過錯,根據其過錯程度判令其承擔責任。因此,合同當事人應在發生或知悉合同受疫情影響將履行困難後,及時採取適當補救措施(如變更交付方式、延長交付期限、及時處理易損易耗標的物等),防止損失擴大,避免加重自身責任。

4、自行或通過律師固定和收集相關證據訴訟或仲裁中證據為王,儘早固定和收集以下證據:

(1)企業所在地區出臺的疫情的防控措施,如政府部門出臺的政策文件等。

(2)防控措施的出臺客觀上導致了合同履行困難的證據。

(3)積極與對方當事人溝通協商變更或解除合同,注意保存過程中所產生的證據(如往來函件、手機短信、郵件、聊天記錄等);(4)相關部門出具受疫情影響無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相關事實性證明。

5、充分了解各地優惠政策措施 全國各地為了落實防控疫情部署,支持企業共度難關,紛紛出臺各項扶持政策,企業應多方瞭解和掌握優惠政策,爭取政府支持。 綜上,根據疫情防控措施所造成的具體影響,各類合同主體可採取適當、靈活的措施將損失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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