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过错方是否应该垫付医药费

【交通事故过错方是否应该垫付医药费?】一、肇事方预先垫付医药费将产生“打水漂”的法律风险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由于保险公司在进行保险理赔时,会严格遵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见票理赔”,因此肇事方在办理保险理赔时,只有在手握医药费票据的情况下,才能获得相应的理赔保险金。如果肇事方预先垫付了医药费用,由于垫付之时医药费金额尚未实际发生和确定,医药费票据尚未形成,肇事方将无法在垫付费用的同时拿到与之对应的医药费票据。如果在后期因某种原因致使无法拿到医药费票据(如伤者拒绝提供或将其丢失或损毁),那么肇事方将面临在办理保险理赔时理赔不能的法律风险,垫付的费用很可能就此付之东流。二、垫付风险的法律探析—背离“钱票同步”原则垫付行为之所以会使肇事方产生理赔风险,其原因在于垫付行为从根本上违反了交通事故理赔过程中的“钱票同步”原则。所谓“钱票同步”,指的是在交通事故案件发展过程中,伴随着每一次医药费用承担主体的转换,必然会产生对应医药费票据的持有主体的转换,二者同时发生,步调一致,且费用承担者和票据持有者始终保持一致。伤者向医院支付了医药费,医院将医药费票据转移给伤者,医药费的承担者由医院变成了伤者,票据的持有者亦随之从医院转变为伤者,此时虽然伤者表面上自行承担了医药费,但是由于有票据在手,因而其获得了从肇事方处获得赔偿的保障;同理,肇事方向伤者支付医药费,并从其手中获得医药费票据后,肇事方就变成了医疗费用的承担者和医药费票据的持有人,这时候肇事方也是先行承担了医药费,但也因为有票据在手,因而获得了从保险公司获得保险金的保障。而垫付行为,是肇事方单方的支付款项的行为,由于付款的同时并未获得票据,从而使得肇事方在自掏腰包后却无法向保险公司凭票办理理赔,无法获得相应保障,进而风险随之发生。三、垫付费用非义务、索要票据是权利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由于医疗费票据是在治疗完结后才产生,根据“钱票同步”原则,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医药费应当先由伤者自行承担,伤者在医院治疗完毕并取得相应医疗费票据后,才可向肇事方主张承担。同时,伤者在向肇事方索要医药费用时,也有义务向肇事方提供与其主张的医药费相对应的票据。因此作为肇事的一方,在向伤者给付医药费用时,有权利要求伤者提供相应的医药费单据,如伤者要求垫付费用,或是主张费用而不提供相应单据,其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肇事方依法可以有权拒绝支付。四、肇事方先行垫付费用时的风险防控。当然,作为交通事故的责任方,肇事方确实给伤者造成了侵权伤害,基于我国传统美德和与人为善的价值观,肇事方先行垫付费用亦无可厚非,也是当今社会所弘扬和鼓励的。但是律师提示,在先行给伤者垫付费用时,肇事一方应着重把控如下两点:1、垫付费用的金额要适度。肇事方对伤者的伤情要有自主的理性判断,不能一味听从伤者的要求,要多少给多少,或者给付明显超过能够预见的可能造成的损失。肇事方可以将费用直接付给医院,并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支付,一来可以保证“钱尽其用”,同时也为证明自己进行了垫付行为提前保留证据。2、严格把控票据流向。肇事方应积极和伤者一方保持良好沟通,避免纠纷以顺利取得票据。同时,肇事方亦可尝试与医院方沟通,争取在医院开票环节直接将票据转移到自己手中,以降低票据被伤者控制而取得不能的风险。↓↓↓点击下方蓝色链接,咨询法律问题。http://k.dongyoulawfirm.com/35/7/p46525805198d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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