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檢察機關一案例入選“長江流域生態保護公益訴訟典型案例”

導語

5月24日,湖北省檢察院召開“長江流域生態保護公益訴訟專項行動新聞發佈會”。會上,湖北省檢察院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王永金向新聞媒體發佈了專項行動方案,省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新聞發言人金鑫主持會議併發布湖北檢察機關長江流域生態保護公益訴訟十大典型案例。十堰市鄖陽區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南水北調”水源區公益林地毀損公益訴訟案,入選十大典型案例。

十堰检察机关一案例入选“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十堰检察机关一案例入选“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2016年5月5日,湖北省十堰市鄖陽區檢察院訴鄖陽區林業局怠於履行職責行政公益訴訟一案,經鄖陽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後,當庭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了檢察機關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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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3年3月至4月,吳某等三人在未辦理林地使用許可手續的情況下,分別在十堰市鄖陽區楊溪鋪鎮佔用國家級和省級生態公益林地開採建築石料,致使林地功能完全被破壞。涉案林地位於漢江邊或者毗鄰漢江,該片水域屬於“南水北調”水源區,對長江流域生態保護具有重大作用。十堰市鄖陽區林業局(以下簡稱鄖陽區林業局)分別對三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恢復所毀林地原狀,繳納罰款。吳某三人僅繳納部分罰款,未將被毀公益林地恢復原狀。鄖陽區林業局亦未採取有效措施督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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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辦理過程

2015年12月,十堰市鄖陽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鄖陽區檢察院)向鄖陽區林業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該局認真落實行政處罰決定,採取有效措施,恢復森林植被。鄖陽區林業局收到檢察建議後,在規定期限內未按檢察建議整改落實。

2016年2月,鄖陽區檢察院向十堰市鄖陽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鄖陽區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要求確認區林業局未依法履行職責違法,並判令其依法繼續履行職責。

2016年5月5日,鄖陽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並當庭作出判決,支持了檢察機關全部訴訟請求。

判決後,鄖陽區林業局督促吳某等人繳清了未繳納的剩餘罰款,並設立專門機構,安排專人,具體負責履職整改日常工作,同時制定管護方案,並督促吳某等人在被毀林地上培土植樹。目前該生態修復區域裸露土地已全部種植多花木蘭、螞蟻草、爬山虎等草本植物,並栽植柳樹、柏樹等苗木,成活率在9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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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該案是湖北首例行政公益訴訟案件,被最高人民檢察院作為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標杆案和樣本案向全國推廣。庭審中,十堰市各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70餘名到庭旁聽庭審,省林業廳專門向全省發文,要求林業行政部門提升執法規範化水平。檢察機關通過提起公益訴訟的方式對行政機關進行監督,不僅有效督促了行政機關糾正“重處理、輕落實”的錯誤,也達到“辦理一案,警醒一片,影響一線”的效果,在更加廣闊的領域促進了依法行政,提升了法治政府權威,監督者與被監督者達到了雙贏多贏共贏的效果。同時通過司法途徑使得被破壞的林地得到了有效修復,充分發揮了檢察機關在保護森林資源,促進美麗湖北建設中的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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