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检察机关一案例入选“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导语

5月24日,湖北省检察院召开“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公益诉讼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会上,湖北省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王永金向新闻媒体发布了专项行动方案,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新闻发言人金鑫主持会议并发布湖北检察机关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南水北调”水源区公益林地毁损公益诉讼案,入选十大典型案例。

十堰检察机关一案例入选“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十堰检察机关一案例入选“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2016年5月5日,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检察院诉郧阳区林业局怠于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一案,经郧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当庭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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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3年3月至4月,吴某等三人在未办理林地使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分别在十堰市郧阳区杨溪铺镇占用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公益林地开采建筑石料,致使林地功能完全被破坏。涉案林地位于汉江边或者毗邻汉江,该片水域属于“南水北调”水源区,对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具有重大作用。十堰市郧阳区林业局(以下简称郧阳区林业局)分别对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所毁林地原状,缴纳罚款。吴某三人仅缴纳部分罚款,未将被毁公益林地恢复原状。郧阳区林业局亦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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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办理过程

2015年12月,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郧阳区检察院)向郧阳区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认真落实行政处罚决定,采取有效措施,恢复森林植被。郧阳区林业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检察建议整改落实。

2016年2月,郧阳区检察院向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郧阳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确认区林业局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并判令其依法继续履行职责。

2016年5月5日,郧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后,郧阳区林业局督促吴某等人缴清了未缴纳的剩余罚款,并设立专门机构,安排专人,具体负责履职整改日常工作,同时制定管护方案,并督促吴某等人在被毁林地上培土植树。目前该生态修复区域裸露土地已全部种植多花木兰、蚂蚁草、爬山虎等草本植物,并栽植柳树、柏树等苗木,成活率在9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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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该案是湖北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被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标杆案和样本案向全国推广。庭审中,十堰市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70余名到庭旁听庭审,省林业厅专门向全省发文,要求林业行政部门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不仅有效督促了行政机关纠正“重处理、轻落实”的错误,也达到“办理一案,警醒一片,影响一线”的效果,在更加广阔的领域促进了依法行政,提升了法治政府权威,监督者与被监督者达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同时通过司法途径使得被破坏的林地得到了有效修复,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在保护森林资源,促进美丽湖北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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