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上搭建、養殖屬於違建?注意這種情況例外,逢拆遷必補償!

《非法佔地處罰通知書》、《違法建設通知書》、《違法建設限期拆除通知書》、《違法建設拆除通知書》......這些文件您都熟悉嗎?在創為律師辦理的徵地拆遷案件實踐中,則遇到過有些朋友往往會被冠以非法佔地、違章建築以及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諸多理由,將地上建築物認定為違章建築,責令限期自行拆除。

耕地上搭建、養殖屬於違建?注意這種情況例外,逢拆遷必補償!

租用或承包農用地建立各類養殖場,直接用於或者服務於農業生產,難道真的就是違法違規,必須要關停騰退以至於強制拆遷麼?並不必然,接下來創為律師就結合農用地的性質給大家說一說農用地上的養殖場問題。

注意了,在承包的耕地上建養雞大棚不一定屬於違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

根據以上法條,創為律師認為在集體土地上是可以進行畜牧業養殖的,但是集體土地又分為基本農田和非基本農田,是否所有的土地都能進行畜牧業養殖?請大家接著往下看。

耕地上搭建、養殖屬於違建?注意這種情況例外,逢拆遷必補償!

1、如果擬佔用的耕地屬於基本農田,則不得佔用建養殖場,基本農田只能用於糧、棉、油、蔬菜等種植業生產,而不能用於養殖業。

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2、如果擬佔用的耕地屬於非基本農田,則在符合規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用於建養殖場。

根據《畜牧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可以得知如果涉事土地所在鄉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擬佔用的耕地列為畜禽養殖場用地的範圍,有關養殖戶就可以直接在其上建立養殖場,無須獲得建設用地的審批(但興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除外)。當然,具體養殖場的設立還需要符合《畜牧法》和《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

因此,養殖場場主取得了合法的承包經營權證,在土地上搭建涉農設施用於養殖的行為,屬於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合法行為,依法享有從事畜牧業這一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權利,這是《土地管理法》、《物權法》以及國土資源部的相關規定對農民發展農業這一基礎性產業的基本保障。

耕地上搭建、養殖屬於違建?注意這種情況例外,逢拆遷必補償!

根據以上內容,創為律師提示大家在集體土地上辦理養殖場,不能一概而論,養殖場內必要的附屬場所用地均屬於設施農用地,即直接用於或者服務於農業生產的用途,其性質不同於非農業建設項目用地,興建農業設施佔用農用地的,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也無需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遇到“違建問題”,創為律師請大家冷靜的思考兩個問題:集體土地的性質,養殖場的性質。根據實施情況綜合判斷得出結論,不要被政府隨意的一紙《...限期拆除...》嚇倒,並非在土地上建了養殖場就是改變了土地用途,凡事要根據情況推斷真偽,如果大家遇到類似不可控的情況,可以聯繫創為律師或者在後臺留言諮詢,尋求正確的維權途徑。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