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認定的法律小常識,這些常見職業和單位無勞動關係!

前面幾期內容,我們分析了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禁止條款,以及違法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和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的情形等。

以上種種權利的產生前提是:必須用人單位和員工之間存在勞動關係才行。

勞動關係認定的法律小常識,這些常見職業和單位無勞動關係!

對於大企業以及正規單位,當然會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無疑,但是現在仍然有很多單位、企業、酒店等為了逃避法律責任,利用勞動者不懂法、不用法的短板,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那麼對於這種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員工和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呢?

下面為你解讀:

其中著名的勞社部發【2005】12號文是這麼規定的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 招聘 “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勞動關係認定的法律小常識,這些常見職業和單位無勞動關係!

三、大家看完上面的認定標準肯定有很多人云裡霧裡,那麼我就把常見的一些存在勞動關係,和不存在勞動關係的工作類別在此列舉出來,讓大家對號入座,一看便知

下面屬於常見的和單位具有勞動關係的職業。有些單位為了規避風險,使用人員可能屬於勞務派遣人員,但是勞務派遣並不影響派遣人員和派遣單位勞動關係的成立。

1、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等單位的聘用人員和工勤人員。

2、大飯店迎賓、收銀、服務員、保潔員、後廚人員等。

3、超市售貨員、收銀員、保潔員等。

4、洗浴中心、洗浴城服務人員。

5、個體工商戶(有工商註冊的小餐館、商店等)長期僱傭的夥計。

6、工廠上班的工人。

有幾個典型不屬於勞動關係的也需要注意

1、家庭或者個人與家庭教師、醫生、家政服務人員之間。

2、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

3、工地民工與包工頭之間,但有資質的建築公司聘用的正式人員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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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在實際生活中不在以上範圍的,關於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的鑑別有疑問,也可以直接私信我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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