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清「關係」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從法律層面來說,勞動關係就是一方主體必須是用人單位,而且是經過工商登記的企業、一方是勞動者,且勞動者年齡必須是已滿16週歲且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自然人,這兩者在勞動過程中所建立的社會經濟關係稱之為勞動關係。

而所謂的勞務關係,法律上沒有直接作出定義,雙方的關係主要靠雙方的自由約定,國家不進行過多的調整與規範。簡單概括就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關係,沒有特別強調一方必須是用人單位。

如何區分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近日,記者專訪了廣東鴻峰律師事務所周婷律師。

【案例】

2014年,48歲的陳女士到一家家政公司做保潔員,該公司卻一直沒有與她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為她購買社保。

2018年的某一天,陳女士在下班途中遭遇車禍,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司機全責,陳女士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賠償,因為陳女士沒有和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因此,陳女士想要獲得工傷賠償,必須先得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確認她和公司存在勞動關係,勞動仲裁部門認為該案已過仲裁時效,不予受理,陳女士隨即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她和家政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法院經審理認為陳女士在發生交通事故時,已經達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齡(50週歲),故一審判決確認陳女士入職之日起到陳女士50週歲屆滿之日止這段期間,她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陳女士50週歲屆滿之後與用人單位之間系勞務關係。

【釋法】

記者:周律師,看了這個案例,我有一個疑問,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後,一直留在單位上班,為什麼法院認定達到退休年齡之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勞務關係而不是勞動關係?

周律師:我國法律規定的退休年齡,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0週歲,根據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等相關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關係終止,也就是說勞動者只要達到退休年齡,即便之後還在原單位繼續工作,她和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不再是勞動關係,而是勞務關係。

記者:那我就不明白了,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也就相差一個字,它們有什麼區別嗎?

周律師:雖一字之差,但法律意義大相徑庭,比如說:

1、主體不同:剛才也提到了,勞動關係的主體是確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必然是勞動者。而勞務關係的主體是不確定的,並不特定一方必須是用人單位。

2、關係不同:勞動關係中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等。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雖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實際生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這就是我們常說的用人單位是強者,勞動者是弱者。而勞務關係兩個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係,雙方是平等的地位。即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

3、賠償標準不同: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傷,用人單位需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賠償,而在勞務關係中,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傷,用工者需按照《侵權責任法》規定賠償,且受到民法的調整。

4、待遇不同: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社保待遇,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繳納社保;而勞務關係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沒有其他待遇。勞動者實行八小時工作制,超出後單位必須支付加班費,而提供勞務者的工作時間由雙方協商確定,不存在加班費說法。

5、適用法律不同:勞動關係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約束,而勞務關係則適用《民法》、《合同法》調整。

6、訂立形式不同:勞動關係用勞動合同來確立,其法定形式是書面的。而勞務關係須用勞務合同來確立,其法定形式除書面的以外,還可以是口頭和其他形式。勞動者是有權要求單位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若未簽訂,勞動者可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勞務關係中,法律不強制合同的形式,也沒有懲罰性規定。

記者:原來如此,差別居然這麼大,那如果像案例中那樣,勞動者入職時沒有達到退休年齡,用人單位當時也沒有和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那她要怎麼維權呢?

周律師:這就涉及到舉證的問題,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和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那麼,勞動者就要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和用人單位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

記者:那什麼是事實上的勞動關係?

周律師:事實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沒有訂立書面合同,但雙方實際履行了勞動權利義務而形成的勞動關係。就是勞動者實際付出了辛勤的勞動,用人單位也支付過勞動報酬。

記者:剛才我們提到用人單位沒有和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那勞動者要怎麼舉證,才能證明自己和用人單位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呢?

周律師:這個真需要勞動者平時多注意收集,否則很可能因為沒有證據而導致自身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維護。

一般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主要有以下9類:

1、入職時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2、工資卡、工資條、單位蓋章確認的工資條或記錄、單位蓋章的職工花名冊;

3、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4、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胸卡”、“通訊錄”、“名片”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5、用人單位蓋章的考勤記錄;

6、其他勞動者的證人證言;

7、記載有勞動者名字的蓋章的用人單位文件(用人單位下發的蓋章的各種通知、工作任務單、任命通知書、介紹信、簽到表等書面資料中含有勞動者本人的名字)或蓋章的用人單位文件(管理制度等)。

8、錄像、錄音、照片(在本人與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協商談判具體事宜時錄像、錄音。另外,勞動者在工作時可用相機或手機拍攝上下班情況、工作方面的錄像也可作為證明提供勞動的證據,進而推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9、如果勞動者根據自身情況仍不能提供上述證據,可以通過向勞動監察投訴或舉報幫你搜集有利的證據。到勞動仲裁階段,勞動者可向勞動仲裁申請到勞動監察部門調取即可。

記者:就如剛才案例中所說,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後,如果繼續留在單位工作,那麼她在工作中遭受損害或在上下班途中遭遇車禍,要怎麼維權?

周律師:就如同剛才所說,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勞動關係終止,那麼他和勞動者之間是勞務關係。提供勞務者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受傷害的,按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要求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

因此,上述案例中的陳女士不得就其所遭受的損害要求公司承擔工傷賠償。因為工傷是勞動法上的概念,認定工傷的前提就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認定勞動關係之後才能認定工傷,繼而參照工傷保險條例主張工傷賠償。

若勞動者是在上下班途中遭遇車禍,應向全責司機主張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記者:聽了周律師講解的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的區別,獲益良多,在本節目尾聲,周律師有什麼建議與讀者朋友分享嗎?

周律師:勞動者一旦遇到用人單位沒有和自己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必須做好以下幾點:

首先,勞動者需要先證明自己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雖然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是隻要證明雙方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後續依然可以走認定工傷流程,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工傷賠償標準賠償。至於證明勞動關係,剛才也提到了勞動者平時在工作中要注意收集相關證據,比如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等等。

其次,在仲裁部門或法院在認定勞動關係後,勞動者持生效判決書到相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鑑定。如果是勞務關係,則要求接受勞務方按照侵權責任法予以賠償其相關損失。

最後,勞動者要清楚工傷賠償標準。也就是應該購買社保而沒有購買的,勞動者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向勞動者支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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