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官员如果偷看《金瓶梅》,猜猜结果有多惨?

《元明清三代禁毁小说戏曲史料》中辑录了很多相关法令。如:

“严禁淫辞。乾隆三年议准:坊肆内一应小说淫辞,严行禁绝,将版与书一并尽行销毁。如有违禁造作、刻印者,系官革职;买者,系官罚俸一年;若该管官员,不行察出,一次罚俸六月,二次者罚俸一年,三次者降一级调用。仍不准借端出首讹诈。

凡坊肆市卖一应淫词小说,在内交与八旗都统、都察院、顺天府,在外交督抚等,转行所属官弁严禁,务搜板书,尽行销毁。有仍行造作刻印者,系官革职,军民杖一百,流三千里;市卖者杖一百,徙三年;买看者杖一百。该管官弁不行查出者,交与该部按次数分别议处。仍不准借端出首讹诈。”

清朝官员如果偷看《金瓶梅》,猜猜结果有多惨?

从顺治入关到同治末年,清朝统治者直接针对淫词小说下令进行禁毁,有年代记录的就有逾十次,分别为:

顺治九年、康熙二年、康熙二十六年、康熙四十年、康熙四十八年四月、康熙四十八年六月、康熙五十三年四月、雍正二年、乾隆三年,嘉庆十五年、十八年等。

从上面两例中可以看出,清朝统治者对淫词小说的收缴和禁毁,有具体的规定,对于买者与卖者的惩罚不一,加大对卖者的责罚力度。

对执行不力的官员也有量化的惩罚规定,从而督促地方官员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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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年间,还制定了专门的《买看例》、《市卖例》、《禁止邪教不能察缉例》,对于买者、开铺租赁者、官员执行不力、明知故纵者,都要按以上相关律例治罪。

同时,统治者也注意到在收缴、禁毁淫词小说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因而,几乎每则中央法令的末尾处都标明“不准借端出首讹诈”,即不许借搜查收缴淫书,讦告他人,索诈滋扰,扰害良民。

地方法令亦遵循了这一规定,如《劝毁淫书征信录》中所载的浙江巡抚颁布的淫词小说禁令:

“如有无藉棍徒,勾通地保,以搜查为名,讹诈扰累;许该铺户指名呈控,以凭究办,决不姑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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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如此,统治阶级还责令专门机构对淫词小说进行收缴和禁毁,“在内交与八旗都统、都察院、顺天府,在外交督抚”。

现存的其他中央禁毁法令中也都有类似的规定,如康熙二年:

“嗣后如有私刻琐语淫词,有乖风化者,内而科道,外而督抚,访实何书系何人编造,指名题参,交与该部议罪。”

这样一来,对于淫词小说的禁毁,不仅有令可依,而且还有专门机构进行管理,惩罚方式明确,这就为禁毁运动的进行提供了保障。

清朝官员如果偷看《金瓶梅》,猜猜结果有多惨?

另外,帝王有时会以以施恩为名,减轻刑罚,赦免犯人。因作奸犯科等原因而被流徙的人,有时也会酌情减轻处罚。

但是,对因造刻淫词小说而被流徙的人,则不减。如同治十一年颁布的《军流徙不准减等条款》中就规定:

“造刻淫词小说及抄房捏造言词录报各处,罪应拟流者。”

呜呼哀哉!

运营/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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