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哪些涉稅事項可以結轉以後年度適用?

1

職工教育經費支出

基本規定

《關於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8〕51號

自2018年1月1日起,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2017年彙算清繳仍按2.5%扣除。

允許職工培訓費全額稅前扣除的情形

1、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應單獨進行核算並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航空企業實際發生的飛行員養成費、飛行訓練費、乘務訓練費、空中保衛員訓練費等空勤訓練費用作為航空企業運輸成本在稅前扣除;

3、核電企業為培養核電廠操縱員發生的培養費用,可作為企業的發電成本在稅前扣除;

以上培訓費用必須單獨核算,據實稅前扣除。

特殊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高新技術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5〕63號

高新技術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高新技術企業,是指註冊在中國境內、實行查賬徵收、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

——財稅〔2017〕79號

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注意事項

《關於印發的通知》

——財建〔2006〕317號

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列支範圍包括:

1.上崗和轉崗培訓;

2.各類崗位適應性培訓;

3.崗位培訓、職業技術等級培訓、高技能人才培訓;

4.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

5.特種作業人員培訓;

6.企業組織的職工外送培訓的經費支出;

7.職工參加的職業技能鑑定、職業資格認證等經費支出;

8.購置教學設備與設施;

9.職工崗位自學成才獎勵費用;

10.職工教育培訓管理費用;

11.有關職工教育的其他開支。

企業職工參加社會上的學歷教育以及個人為取得學位而參加的在職教育,所需費用應由個人承擔,不能擠佔企業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

2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基本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特殊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41號

對化妝品製造或銷售、醫藥製造和飲料製造(不含酒類製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注意事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41號

菸草企業的菸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202號

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應包括《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

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3

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

基本規定

《關於修改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四號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8〕15號

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於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注意事項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8〕15號

公益性社會組織,應當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大於零的數額。

企業在對公益性捐贈支出計算扣除時,應先扣除以前年度結轉的捐贈支出,再扣除當年發生的捐贈支出。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未在當年稅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扣除,但結轉年限自捐贈發生年度的次年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未在2016年稅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執行。

4

創業投資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基本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是指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注意事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9〕87號

創業投資企業是指依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和《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商務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專門從事創業投資活動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

經營範圍符合《暫行辦法》規定,且工商登記為“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性法人創業投資企業。

按照《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完成備案,經備案管理部門年度檢查核實,投資運作符合《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除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以外,還應符合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營業)額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的條件。

5

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稅額抵免

基本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企業購置用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稅額抵免,是指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注意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享受此款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當實際購置並自身實際投入使用前款規定的專用設備;企業購置上述專用設備在5年內轉讓、出租的,應當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並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8〕48號

專用設備投資額,是指購買專用設備發票價稅合計價格,但不包括按有關規定退還的增值稅稅款以及設備運輸、安裝和調試等費用。

當年應納稅額,是指企業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扣除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國務院有關稅收優惠規定以及稅收過渡優惠規定減徵、免徵稅額後的餘額。

企業利用自籌資金和銀行貸款購置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抵免企業應納所得稅額;企業利用財政撥款購置專用設備的投資額,不得抵免企業應納所得稅額。

企業購置並實際投入適用、已開始享受稅收優惠的專用設備,如從購置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轉讓、出租的,應在該專用設備停止使用當月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並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轉讓的受讓方可以按照該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當年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7〕71號

自2017年1月1日起,對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節能節水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享受企業所得稅抵免優惠政策的適用目錄進行適當調整,統一按《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17年版)》(附件1)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17年版)》(附件2)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98號

關於技術開發費的加計扣除形成的虧損的處理企業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部分已形成企業年度虧損,可以用以後年度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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