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交房“甩鍋”疫情?律師表示:沒那麼簡單!

這場突如其來的疫情,

對房地產企業是打擊巨大。

一方面是售樓部關閉了許久才恢復開放,

小樓與業內人士聊天時,

他們均表示“今年一季度的銷售業績恐怕要黃了”

另一方面,

地產工程人的日子也不好過,

工地延期開工,

工期受到了影響,

交付也受到了壓力。


2月,

多地政府出臺政策,

明確指出疫情屬於不可抗力。


2月13日,鄭州市城鄉建設局發佈《關於應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支持建築企業復工復產的實施意見》,明確提出建築工地在滿足《鄭州市建設工程開(復)工實施方案》(鄭建文〔2020〕20號)中條件要求的基礎上,向屬地政府提出申請,可進行復工復產。文件中指出: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各工程項目應加強疫情防控依法治理建設,要將其列入安全生產的重要內容,適用安全管理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將“新冠肺炎”疫情明確設定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合同法》中所列明的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就預示著“存在延期交付的可能”,

許多已購房的業主表示“苦不堪言”,

本來已經滿懷期待的等待收房,

可誰想原有的一切計劃都被打亂,

比如入學、裝修、搬家、房租等,

畢竟月供要還,

房租要付,

多等一天就多一天的花銷。

周邊不少朋友都諮詢小樓,

“雖說疫情算購房合同中的不可抗力、但是有沒有違約賠償?”

“延期多久是在合理範圍內呢?”

“是鄭州所有樓盤都可能延期交付嗎?”

“如果我的房子因為疫情延期交房了,怎麼辦?”


今天,

針對這些大家關心的問題,

小樓做個全面解答。


01

“不可抗力”

意味著什麼?

根據合同法規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根據不可抗力影響,

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此舉,

就是明確指出了不能如期交付的項目可以順延交付,

並且屬於合理行為。


而由於疫情帶來的不可抗力,

也就是說鄭州開發商在順延期內,

不需要賠償違約金。


究竟合理的順延期是多久?

如果開發商以“疫情”為藉口,

無限期的推遲交房怎麼辦?


先讓我們來看看

鄭州部分樓盤已經給業主發出的順延交付通知書:



大家應該發現了

這部分延遲交房的樓盤,

發出的通知都是委婉含蓄的表達,

都沒有明確的表明具體的時間。


針對這個問題,

小樓採訪了一位資深的地產工程人,

他表示,

“其實客觀來說,

從大年三十(1月24日)到2月8日本身就是工地上的慢施工階段,

即使是沒有疫情,

這段時間也不能算在正常施工階段。

而真正可以算作被疫情耽誤的時間,

應該從2月9日計起,

一直到到3月份工地正式開工以後,

總共大概一個多月的時間。

而開發商現在之所有沒有明確交付時間,

都是因為不確定因素太多,

所以暫時不方便貿然確定交付時間,

以免後期又起爭議,

最終的免責期,

可能還要等到疫情徹底控制住之後,

才好界定。 ”


小樓又隨機採訪了幾位購房者,

大家均表示“理解開發商的難處,

只要是在合理的延遲期限內大家都是可以接受的”


02

大概率

延期交付的小區

除了這些已經發出了延期交付通知的樓盤,

鄭州還有不少樓盤也受到了疫情的影響,

有大概率可能延期交付:


(2020年上半年交付樓盤)


(2020年下半年交付樓盤)

(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具體以開發商最終釋放為準)


據上表統計,

2020年,

鄭州有近90個小區面臨交付。

同時有專家推測,

國內疫情可能於5月份接近尾聲。

可以推斷,

原計劃今年上半年交房的小區大概率要推遲交付時間,

而下半年交付的小區應該影響不大。


不過,

交付時間都是預計的,

往年也會存在一些小區提前交付的情況,

所以今年也可能有些開發商抓緊工期,

順利完成交付任務。


03

律師支招

你需要注意這些


多數網友表示理解開發商的同時,

也有不少網友提出了擔憂:

面對疫情帶來更大的資金壓力,

開發商會不會再次把過渡延期的鍋甩給疫情呢?

是不是隻要打著“疫情”的幌子,

開發商做什麼都可以免責呢?


小樓諮詢了一位律師朋友,

他給出了這樣的回應:

根據合同法,

開發商如果存在三種行為的話,

一律不可免責。


1、開發商順延免責的時間超過“不可抗力”持續的時間,不免責

法律上不可抗力時間應當以疫情對合同行駛的實際影響來決定。具體可以參考政府啟動和接觸公共衛生緊急響應的時間。

所以大家要留意順延交房期限是否合理,留意實質性影響工期的時間。如果工地停工1個月,開發商卻延遲交房好幾個月,肯定不合理。記住,是順延,順延!


2、開發商不能提供疫情影響的證明、未能及時通知購房者,不免責

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不可抗力的通知與證明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如果延期交房不可避免,開發商可以先及時向購房者發佈因疫情導致延期交房的書面通知,並收集延期復工、要求企業停工的官方通知文件。一定要提前通知業主。如果開發商沒有及時通知,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據,同樣要承擔過錯責任。


3、疫情爆發後簽訂的購房合同,或者約定的交房時間在疫情爆發之前。開發商若以此為理由,延長交房時間,不免責。


也就是說,

“不可抗力”並不是遮掩一切的“靈丹妙藥”,

開發商想要合法免責,

也不是那麼容易。


另外,

律師建議大家,

若購買的樓盤存在延期交付的可能性,

一定需要注意以下四點:



1、開發商需要提前通知;

2、注意官方發佈的通知延期文件;

3、注意交房延遲期限(也就是官方界定的免責期,可能還要等到疫情徹底控制住之後,才會發佈);

4、注意交房後房屋建築質量,切勿讓“無良”開發商打著“疫情趕工”的幌子,降低工程質量。



最後,

希望今年收房的業主都可以順利收房,

早日住進自己理想中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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