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万元购房定金讨不回还被追要“服务费”?

易女士通过中介江山地产金沙湾分行,跟业主梁先生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5万元“购房定金”。随后,易女士因见房屋“渗水”,决定不买这套房子了。然而,她拿不回定金,还收到江山地产发来“支付32100元居间服务费”的函件。

江山地产置业顾问何先生5月9日表示,根据合同约定,罗女士一方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梁先生解释说,他同意退回4万元定金后,易女士一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却没经许可就把他的售房信息挂到网上等,他无法接受这些做法。

朋友帮忙牵线房价却“上涨”2万元

陆先生是易女士的大儿子。今年4月,他在一家网站看到一则商品房出售的信息。这套商品房在银海大道某小区,那是一套楼中楼,有100多平方米,标注售价为102万元。4月11日,陆先生通过网上留下中介公司的电话,上门看房。

陆先生的弟弟小陆,他的朋友何先生是中介公司江山地产金沙湾分行的置业顾问。何先生得知陆先生还没有跟业主梁先生见面之后,决定帮忙让双方当面交流,促成这笔交易。

4月12日,陆先生带上易女士,来到白沙大道江山地产金沙湾分行跟梁先生见面。“何先生当着梁先生的面告诉我们,房价商定下来了:104万元。”陆先生说,当时看在何先生的情面上,没有过多在意。由于易女士没有看过房,店面置业顾问就对她进行游说。陆先生转身到店外接听电话后,“她(易女士)轻易相信置业顾问,就跟梁先生和何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陆先生说,他返回店面时被告知:要交50000元“购房定金”,合同才能生效。

陆先生的父亲老陆,执意要看房才能交钱。在店面里,置业顾问拒绝让陆先生随行看房。易女士夫妇看房后,12日下午通过银行给梁先生转去“购房定金”。

讨不回购房定金还被追交“服务费”

按理说,易女士如果按合同办好相关手续,这套商品房很快就易主,归她名下。问题就出在小陆,小陆认为那里离市区太远了,不同意买下这套房。陆先生权衡再三,决定自己出资购买。

“我在4月11日去看房的时候,发现一楼墙壁渗水,就跟梁先生约定4月14日再次登门看房。”陆先生说,他这一回在房里终于发现问题:这套商品房一楼和二楼卫生间等处的墙壁“渗水”,天花板还有“渗水”后残留下的痕迹。

4月15日,陆先生在三方在场的情况下,提出“退款退房”的要求。经过沟通,梁先生同意退回40000元,置业顾问也把房产证退回给梁先生。至今,“购房定金”迟迟没有追回,易女士却两次收到江山地产通过快递发来的函件。

函件上是这么写的:“根据合同第六条第1款的约定,因丙方(江山地产)提供独家居间服务并促成买卖双方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同意于合同签订之日起,连带向丙方支付物业成交总价3%的居间服务费。即你(易女士)应向丙方支付32100元居间服务费……此外,愈期每日还应向丙方支付应付款项1%的违约金。”

“没有告知房子‘渗水’就拿出来交易,这样有失公平。”陆先生认为,梁先生应该如数退回购房定金,中介也应该为没有如实提供售房信息承担责任。

“多次看房才付定金应为违约担责”

对于易女士母子俩“事前不知道房子‘渗水’”的说法,何先生5月9日解释说:“我在事前已经如实告知了。我带易女士夫妇去看房的时候,也在现场把‘渗水’的地方指给他们看过,只是没有把这情况写到购房合同里而已。”

何先生说,在这起案例中,易女士一方签订购房合同并交纳购房定金后突然反悔,属于单方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要承担违约责任。采访中,何先生还当面建议易女士母子俩,尽快跟公司法务部门联系,协商处理好此事。

梁先生5月9日在电话里向记者表示,他同意退回定金后,易女士母子俩又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他随后发现,陆先生没有经过同意,就把他的售房信息发布到网上,留下的却是陆先生的联系电话。梁先生说:“陆先生还数次带人来看房,我就是不知道他们这么做是什么意思?”

陆先生对此解释说,他是在征得梁先生的口头同意之后,决定通过帮卖掉这套房子的方式,讨回他的50000元“购房定金”。梁先生当天表示,“易女士一家人都是成年人,支付‘购房定金’前也多次上门看房,也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期间,易女士还通过发短信等途径对我进行恐吓,我也只能按合同来办事了。”

律师看法:

如果认为合同有失公平应申请撤销

“买房之前一定要看好房子,签订合同之前也一定要看清楚合同约定的事项。如果有口头承诺,建议最好也写到合同里去。”广西金桂北斗律师事务所的莫远锋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易女士一方觉得这份房屋买卖合同有失公平,可以向仲裁机构或法院申请撤销。否则,只能按要求严格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