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洪振律師解讀:
本條是對遺囑無效的規定,遺囑無效的事由是: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但完全行為能力人在設立遺囑後被宣告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原設立的遺囑仍有效。
2、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因不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欠缺遺囑的合法要件而無效。
3、偽造的遺囑。不論何種形式的偽造、變造,只要不是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論其內容如何,是否損害了被繼承人的利益,均無效。
4、被篡改的遺囑內容,不是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是篡改人的意思表示,因而不發生遺囑效力,為無效,但遺囑中未被篡改的部分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