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立有多份遺囑的,應該適用哪一份?

老人立有多份遺囑的,應該適用哪一份?

隨著現在的大夥兒的生活條件越來越好了,財產也多了,慢慢的會出現老人有時候會在不同的環境、不同的時間立下多份遺囑,那哪一份是有法律效益的呢?一下案例來告訴您:

【案例】

李某退休後跟兒子一起生活。2012年2月,他自書遺囑,決定在其去世後,全部存款和一套房子由兒子繼承。後來因兒媳婦不孝順,李某搬到女兒家居住。2014年5月,李某又立了一份遺囑,內筒是全部存款歸女兒,房子由兒子繼承,並作了公證。2016年12月,李某病重住進醫院,女兒細小照顧,可是兒子很少去探望。在彌留之際,他當著三個醫生的面立下口頭遺囑,將其全部存款和一套房子都留給女兒繼承。李某去世後,兒女在繼承遺產時發生糾紛。那麼,李某立下的三份遺囑中應該適用哪一份?

【法律解析】

應適用第二份公證遺囑。本案中李某分別立有自書、公證、口頭遺囑。如果三份遺囑都符合法律規定,則以公證遺囑為準。因為,所有的遺囑形式中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在已有一份公證遺囑的情況下,其他形式的遺囑都不能推翻公證遺囑,除非再立一份公證遺囑才能推翻之前的公證遺囑。李某立有一份公證遺囑,最後的口頭遺囑不能變更之前的公證遺囑,所以應適用公證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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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繼承法》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繼承法》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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