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子有遺囑,竟然拿不到爺爺的遺產!?大多數人不知道的法律規定

隔代親,隔代親,孫子女都是爺爺奶奶的心尖兒寶貝,不少老人會將自己的財產留給自己的孫子女。大多數的人認為自己有遺囑在手,就不怕財產能跑了,但是,如果孫子女不在法定的期限內行使繼承權,視為放棄繼承。

孫子有遺囑,竟然拿不到爺爺的遺產!?大多數人不知道的法律規定

案例

小明的爺爺老李非常疼愛小明,早早的在去世前幾年就立下了公證遺囑,將自己名下的房子、股票、存款全部都由小明繼承。老李去世之後,小明遲遲沒有辦理過戶。老李去世半年之後,老李的兩個女兒(小明的姑姑)竟一紙訴狀將小明和小明的父親起訴到了法院,要求依法繼承老李留下的遺產。法院最終判決,老李的名下的財產由小明的姑姑和小明的父親依法繼承。

法律分析

我國《繼承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根據《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老李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小明並不是老李的法定繼承人,老李的公證遺囑,其表現形式為遺囑,實則是遺贈。

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小明在法定期限兩個月內沒有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視為放棄受遺贈。

孫子有遺囑,竟然拿不到爺爺的遺產!?大多數人不知道的法律規定

律師總結

祖父母、外祖父母通過“公證遺囑”的形式將遺產留給孫子女、外孫子女的,其性質屬於遺贈,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即時行使繼承權,到期未作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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