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人說:宅基地繼承的法律關係錯綜複雜,搞清楚,同樣可以繼承

隨著城市建設的發展,許多城中村被進行改造,由於許多宅基地使用權人已經去世,不可避免地涉及到繼承的問題,到公證機構、不動產登記部門甚至到法院提起訴訟,公證員根據工作中遇到的情況,把大家的疑問和關心的問題和大家說說。

明確概念

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相互分離的。所有權是集體的,使用權是房屋所有人的。日常生活中所說的“宅基地繼承”,實際上指的是: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的繼承。


公證人說:宅基地繼承的法律關係錯綜複雜,搞清楚,同樣可以繼承

哪些人對宅基地享有繼承權

一、老人由自己子女進行供養

1、父母去世後,父母享有的宅基地由村集體收回。但如果宅基地上有房屋的,可以由子女依法繼承,不論子女戶口還是否在本村內。在房屋存續期限內,房屋佔有範圍內的宅基地可以繼續使用至房屋消滅時為止。子女原是農村居民,上學或參加工作已經成為城鎮人口的現象普遍存在。只要房屋還存在,房屋屬於個人私有財產,應該允許房屋繼承人繼續使用宅基地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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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家中僅有女兒且已出嫁

(1)女兒出嫁,同時戶口也已經外遷。根據《物權法》有關規定及“地隨房走”原則,女兒可以繼承父母的房屋,繼承房屋後也就等於間接的擁有了房屋下宅基地的使用權,但這個使用權是有限的。

(2)女兒出嫁,戶口並沒有外遷。那麼女兒依然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將該宅基地確權在自己名下,也就可以再重新蓋房子或者將其轉讓給本村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的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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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老人由自己子女以外的其他人員供養

1、孤寡老人在晚年的時候,他的近家門親屬,比如同輩兄弟們中的某個孩子,會以過繼,或者以頂門的方式來照顧老人的生活起居,那麼老人去世後財產房子就由這個人來繼承了。老人沒有近家門親屬,也可由比較遠一點的親戚,在老人晚年的時候,來照顧老人的生活起居。這個首先要徵得老人願意,也要經過村上同意後,才能搬到老人家裡來與老人一起生活。

2、老人沒有什麼家門和親戚的,一直獨自生活,晚年由村上派人照顧的,去世後留下的房子會由村上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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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不能繼承宅基地的幾種情況

1、已辦理分戶,並且擁有自己的宅基地

2、本身屬於違章建築的宅基地

3、五保戶等特殊人群的宅基地

4、宅基地長期閒置或房屋長久失修

5、超出宅基地使用面積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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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繼承來的房產

有些子女繼承了家中去世老人的房屋,但自己主要是在城裡工作和生活,想要處理繼承來的房產,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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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將房屋折價給土地所有者(村集體);

(二)將房屋出售需要用地建房但沒有達到宅基地使用面積的當地居民,併到縣級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屬變更手續;

(三)允許依法將房屋出租,按規定交納土地使用費。

以上是宅基地繼承中涉及的法律關係,雖複雜,但也容易理解,弄通弄明,減少不必要的家庭糾紛,減少到法院訴訟,畢竟“家和萬事興”。至於選擇繼承要採取什麼方式,建議家庭成員協商解決。

圖:頭條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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