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百萬,套取貸款放高利貸,處級幹部想“重新做人”

文/賈瑛

“尊敬的審判長、陪審員、書記員、公訴人,我對不起父母對我的教育,以及家人對我的期望,也辜負了組織的培養和信任。如今我知道錯了,但為時已晚。我只能認罪悔罪,誠心改造,重新做人……”上述這番話,來自一個因涉嫌受賄罪、高利轉貸罪等罪名而出庭受審的原處級官員,他在做最後陳述時哽咽地懺悔著。


受賄百萬,套取貸款放高利貸,處級幹部想“重新做人”

庭審現場


受賄百萬 高利轉貸獲利數十萬

庭審中,公訴機關指控,現年56歲的莫某全,廣西三江縣人,原三江侗族自治縣委副書記、柳州市水庫移民局調研員,2002年至2013年間,其利用擔任三江縣委副書記及柳州市水庫移民工作管理局副局長的職務便利,為袁某承攬三江縣新華書店綜合樓、三江縣民族高中女子宿舍樓、三江縣林溪鎮衛生院、三江縣鬥江鎮鬥江村甘洞屯村級道路、三江縣富祿苗族鄉岑旁村水庫農村道路、三江縣丹洲鎮西坡村六孟至灘頭屯道路、三江縣中醫醫院整體搬遷工程、融水苗族自治縣安陲鄉大段村吉星屯村道路等工程中提供幫助,多次收受袁某送的錢款共計74萬元。

此外,莫某全在擔任柳州市水庫移民工作管理局副局長期間,還利用職務便利,分別為個體承包商易某、曾某、龍某承攬三江縣、鹿寨縣、融水縣(注:這三縣均隸屬柳州市)等地的村屯道路建設、硬化等工程項目提供幫助,並收受他們給予的錢財。其中,易某先後送給莫某全22萬元和一塊價值2.4萬餘元的名牌手錶;曾某分兩次送給莫某全現金共計9萬元;龍某分兩次送給莫某全現金共計5萬元。

公訴機關還指控,2009年至2018年期間,莫某全以牟利為目的,以其本人或他人名義從銀行貸款787.8萬元,將其中的363萬元以高於銀行的利率轉借給他人,共獲利55.7萬多元。

莫某全被柳州市監察委員會帶回調查後,其主動供述了柳州市監察委員會尚未掌握的相關主要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莫某全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併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此外,莫某全還以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應當以高利轉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公訴機關提出,莫某全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併罰。

被告人莫某全對於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受賄罪以及相關犯罪事實和受賄金額,均無異議,並自願認罪。但對於高利轉貸罪的指控,其辯稱在借給他人的款項中,有150萬元是他自己的錢,不應當計入高利轉貸的款項數額。莫某全的辯護律師也以此為理由為莫某全辯護,並表示扣除上述部分後,莫某全從高利轉貸中獲利的數額達不到“數額較大”的刑事立案追訴標準,因而不構成高利轉貸罪。

庭審中,控辯雙方圍繞莫某全的具體犯罪事實進行了舉證質證,並對定罪量刑的事實、證據及法律適用等進行了法庭辯論。

由於案情複雜,涉及人員較多,跨度時間長,所以法院沒有當庭作出判決。


受賄百萬,套取貸款放高利貸,處級幹部想“重新做人”


受賄百萬,套取貸款放高利貸,處級幹部想“重新做人”


不服再訴 二審維持一審判決

法院認為,被告人莫某全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擔任三江縣委副書記和柳州市水庫移民局副局長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且數額巨大;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高利轉貸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

故此,柳北區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的相關條款之規定,於2019年12月24日以被告人莫某全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犯高利轉貸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70萬元。

莫某全得到判決書後不服,在法定時限內上訴至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改判。

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原判根據莫某全受賄犯罪中坦白同種較重罪行,高利轉貸罪系自首,退出部分贓款等情節在法定刑幅度內處以的刑罰,量刑適當。上訴人及其辯護人所提原判量刑過重的相關意見與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不符,法院不予支持。12月26日,柳州中院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文除被告人外,其餘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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