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法律条文里是否应该添加描述更准确的外语词汇?

比如近期争议极大的“伴侣性动物”的“伴侣”一词。中国的文字指向性非常强,伴侣是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便养狗做个伴儿,也要加一个“儿”字,表示玩伴儿的意思。即便是爱狗人士让他承认狗是伴侣也会汗颜,尤其是养大公狗的养狗女士坚决不同意~伴侣 性 动物的字面暗示性太多太有侮辱性了。如果用中性的外语词汇就表述准确了。伴侣性动物,一词本来就是西方宠物文化的专用词,中国历史上没有这个描述,中国的传统文化是反对养宠物的,因为养宠物是“奢靡之风、享乐主义、严重浪费”影响邻居们的“幸福感、安全感、获得感”和身心健康。狗也是顶天立地的一个物种,狗不会同意用人字旁;中性的爱狗人士之称呼变成“狗伴侣”(有人建议造一个加犬字旁的半吕两字),有损人格,爱狗人士不同意。既然选择了用西方思想的法规,就应该用西方的原词,这样更准确,没有争议,也开了中国的法律法规用西方文字的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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