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行政協議,既有行政行為屬性,又體現合同制度特徵

最高法:行政協議,既有行政行為屬性,又體現合同制度特徵

行政協議具有兩面性,既有作為行政管理方式“行政性”的一面,也有作為公私合意產物“合同性”的一面。故行政協議既是一種行政行為,具有行政行為的屬性,又是一種合同,體現合同制度的一般特徵。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研究所聯席所長史西寧主任律師認為,對於行政協議無效的判斷,既適用《行政訴訟法》關於無效行政行為的規定,同時也適用民事法律規範中關於合同無效的規定。

最高法:行政協議,既有行政行為屬性,又體現合同制度特徵

以案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20)最高法行申4238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黃某。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雲南省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政府。

一審第三人:雲南省昆明市官渡區城市更新改造局。

一審第三人:雲南省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政府吳井街道辦事處。

再審申請人黃某因訴雲南省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官渡區政府)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一案,不服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雲行終440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主要問題為:(一)被訴《補償安置協議》是否無效;(二)黃某要求官渡區政府支付補助獎勵費、補充獎勵費、裝修裝飾補償款等補償費用的請求是否應予支持。

關於被訴《補償安置協議》是否無效的問題。

就被訴協議的行政行為屬性來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行政行為有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或者沒有依據等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原告申請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

本案中,官渡區政府於2013年2月18日作出《官渡區五里中央商務區(CBD)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決定》(以下簡稱《徵收決定》),其中載明:房屋徵收主體為官渡區政府,房屋徵收具體組織實施機構是官渡區五里項目徵地拆遷工作指揮部(以下簡稱拆遷指揮部)。官渡區政府成立的拆遷指揮部依據《徵收決定》與黃某就被徵收房屋補償事宜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符合前述法規規定,並不存在行政訴訟法規定的重大且明顯違法的情形。就被訴協議的合同屬性來看,一、二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關合同無效的規定對被訴協議的效力進行審查,符合法律規定。

綜上所述,沒有證據證明《補償安置協議》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五十二條等規定應當認定協議無效的情形,故黃某要求確認《補償安置協議》無效的主張不能成立。

關於黃某要求官渡區政府支付相關補償費用是否應予支持的問題。

官渡區政府和黃某自願簽訂並實際履行了《補償安置協議》,儘管其中未約定補助獎勵費、補充獎勵費、裝修裝飾補償款等補償費用,但約定了按被徵收房屋證載面積的1:1.5進行產權調換,不再給予其他獎勵費用,全部補償項目及費用均已完全列於協議中的內容。該協議系雙方就補償安置事項的真實意思表示,且該協議約定的補償標準實際高於《官渡區五里中央商務區(CBD)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1:1進行產權調換並給予獎勵補助的補償標準,已充分保障了當事人獲得補償的權益。故黃某訴請官渡區政府向其支付補助獎勵費、補充獎勵費、裝修裝飾補償款等補償費用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應予以支持。

綜上,駁回黃某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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