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他人美術作品侵犯了什麼權利?

冒名他人美術作品侵犯了什麼權利?

——以吳冠中訴朵雲軒等拍賣假冒其署名的美術作品侵權案為例

吳冠中訴上海朵雲軒(以下簡稱朵雲軒)、香港永成拍賣公司(以下簡稱永成拍賣公司)拍賣假冒其署名的美術作品侵權案曾在上世紀末的法學界引起了軒然大波,也一度為海內外輿論所聚焦。本案有許多爭議的焦點,其中之一就是吳冠中被侵犯了何種權利,是著作權還是姓名權,抑或是名譽權?本文集眾多觀點,為您剖析一二。

首先看案情經過。以時間軸羅列如下:

1992.12朵雲軒與永城拍賣公司約定,雙方於1993.03和1993.09在香港聯合舉辦近代中國書畫拍賣會;

1993.07.27朵雲軒按照雙方的約定將其選定的拍賣品運至香港,並派員對永成拍賣公司在海外徵集的拍賣品進行鑑定、選擇和商定底價;

1993.10.02在港客戶趙某某委託永成拍賣公司拍賣其所擁有的一幅署名吳冠中並載有“炮打司令部”字樣的《毛澤東肖像》畫作品,備註欄中載明拍賣日期1993.10.27,估價為30.35萬港元;

1993.10永成拍賣公司將其徵集和朵雲軒提供的拍賣品總計382件編印成《圖錄》,《圖錄》中編號第231號圖即系趙某某委託拍賣的《毛澤東肖像》畫。該畫右上角豎寫草字“炮打司令部,我的一張大字報,毛澤東”;左下角落款豎寫草字“吳冠中畫於工藝美院一九六二年”;

1993.10吳冠中得知情況,委託他人向有關部門反映,他從未畫過此畫,希望有關部門設法制止對該畫的拍賣。

1993.10.25上海市文化管理處行文通知朵雲軒:此畫“如確係偽作,須迅速撤下,停止拍賣”;朵雲軒回覆稱,該畫非朵雲軒提供,拍賣決定權在永城拍賣公司,向永城拍賣公司轉述作者要求,盡力撤下該作品的拍賣;永城拍賣公司表示,請專家進行鑑定,認為吳冠中稱此畫不是其所作的理由不能成立,確認此畫創作於1966年,而非1962年。同時找到委託人進行擔保,出具聲明保留並履行拍賣權。

1993.10.27作品拍賣,成交價52.8萬港元,拍賣人佣金4.8萬港元。

1994.05.05吳冠中所在單位中央工藝美術學院派員將《圖錄》第231號署名吳冠中的《毛澤東肖像》畫印刷品及吳冠中1966年前後的筆跡材料,提交給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第二研究處,要求對係爭之畫的落款字跡是否吳冠中親筆所寫作出鑑定。

1994.06.05該處經過鑑定,認為“送檢的朵雲軒與永成拍賣公司聯合拍賣目錄中第231號署名吳冠中的《毛澤東肖像》畫上書寫‘吳冠中畫於工藝美院一九六六(重複字)年’字跡,不是吳冠中親筆所寫。”

1994.07.16吳冠中以朵雲軒、永成拍賣公司為被告,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吳冠中上訴稱,兩被告的行為侵犯了我的著作權,使我的聲譽和真作的出售均受到了不應有的損害。請求判令兩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港幣52.8萬元。

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一就在著作權的認定上。被告永成拍賣公司在二審庭審時辯稱,《毛澤東肖像》是真作,本案的焦點應在作品的真偽,而非署名的真偽。而本案中,《毛澤東肖像》是一幅爭議作品,沒有充分證據表明其作者為吳冠中,但署名為吳冠中無誤。原告吳冠中認為這是一幅假冒其姓名的美術作品,提起了著作權侵害訴訟。

那麼問題來了,明明是吳冠中的姓名被冒用了,姓名權被侵犯,為何其提起著作權被侵犯、而且最後法院判決中,也認定是原告吳冠中的著作權確係被侵犯呢?

法院的判決理由可以借鑑如下。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公民享有表明其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亦享有禁止他人制作、出售假冒其署名的美術作品的權利,上述權利受法律保護。根據現有證據證明,本案係爭的《毛澤東肖像》畫,落款非吳冠中署名,是一件假冒吳冠中署名的美術作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1990年修正)第46條第7款的規定,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並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給予沒收非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處罰。

從法院的判決理理由中應當肯定一點,即原告的姓名權確實被侵犯了。因此也有觀點認為,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權。這種觀點的主要依據是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客體為作品,離開了作品,對作者著作權的保護等於無源之水,無本之木。換言之,凡著作權人主張對著作權保護的,必須先有權利人自己作品的存在,後有對作品的法律保護。本案原告昊冠中既然從未畫過《毛澤東肖像》畫,何以主張對著作權的保護?持上述觀點的人認為,對被告的行為以侵犯姓名權定性為好,追究行為人侵犯公民姓名權的法律責任適宜。

但另外一種觀點認為,美術作品有其特殊性。以吳冠中的作品為例,作為我國前政協常委、著名高產畫家,其多幅作品賣出了天價,其姓名“吳冠中”早已經與其作品密切不可分。美術作品最容易被人假冒,同樣一件美術作品,署上著名畫家的姓名,就可能價值連城,不署上著名畫家的姓名就可能一文不值。畫的署名與畫的價值聯繫十分密切。換言之,以本案為例,假冒了吳冠中署名的《毛澤東肖像》不僅是對吳冠中的姓名權構成了侵犯,還對其署名的其他本人親作構成了侵犯,當然是侵犯了著作權。

還有一種觀點認為,我國著作權法關於“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行為既包括了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者已經完成創作的作品,也包括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者未創作過的美術作品。這種觀點還認為,我國著作權法的立法本意是為了加強對美術作品的市場管理和畫家姓名權的保護,加大打擊製作、銷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力度。

畫家的署名權既受到我國民法通則關於“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規定的保護,又受到我國著作權法關於保護公民的署名權,禁止他人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規定的保護。這種情況屬於法條競合。對於法條競合,可按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處理。對本案應依據我國著作權法定為侵害著作權,而不應該依民法通則定為侵害姓名權。

寫到這裡,筆者想到了周星馳、鞏俐主演的經典喜劇,《唐伯虎點秋香》的片段。祝枝山假冒了唐伯虎的名字,公然在街上售賣唐伯虎的畫,遭到哄搶,以至於他也被當作是唐伯虎本人而被抓進華府,後來其畫了一幅小雞啄米圖才露出原形。在一笑之餘,筆者不禁想到,如果祝枝山將唐伯虎的名字寫在他的小雞啄米圖上,是否也會遭到哄搶呢?相信會有很多人因為唐伯虎的名氣卻不顧作品本身而去購買,將簡單的一副小雞啄米圖炒到高價,就為了上面的唐伯虎的署名。因此筆者認為,對於美術作品而言,作者的署名真的是與作品密不可分,二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僅僅考慮一個要件而忽略了另外一個因素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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