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債後的過戶費用,誰來承擔?


以物抵債後的過戶費用,誰來承擔?

【案情簡介】

A公司(債權人)與B公司(債務人)因合同糾紛釀成訴訟,經一審、二審最終判定:B公司應償還A公司1796萬元。執行過程中,B公司名下的兩層商鋪評估價格2012萬元,三次流拍後,經A公司申請同意,執行法院以1485萬元的價值裁定以物抵債,本案執行完畢。兩個月後,A公司再次起訴B公司,要求B公司承擔以物抵債的房屋過戶費用共計252萬元。

關於以物抵債後的過戶稅費承擔問題,B公司遂諮詢我所。


【梳理基本法律事實】

(一)本次以物抵債,是經三次流拍後,基於申請執行人的申請作出的;

(二)執行法院在以物抵債的裁定中並未明確過戶的相關費用由誰承擔;

(三)執行完畢的理解是執行案款的本金、利息及追索的費用全部執行完畢。


【律師釋法】

以物抵債是我國法律允許的一種債權實現、債務消滅的方式。根據債法原理,以物抵債也稱代物清償,是指當事人之間達成協議,由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替代原定給付,進而使原債權債務關係歸於消滅。司法實踐中的以物抵債,根據抵債協議設立的不同時間,可以分為:債務清償期屆滿前的以物抵債、債務清償期屆滿後的以物抵債;根據抵債物的權屬是否轉移,可以分為:已發生物權變動的以物抵債和尚未發生物權變動的以物抵債;根據抵債物的不同形態,可以分為:動產以物抵債和不動產以物抵債(凡是能為人力支配、具有價值的有體物、財產性權利均可成立以物抵債);根據以物抵債在訴訟的不同階段,可以分為:訴訟前的以物抵債、訴訟調解中的以物抵債和執行程序中的以物抵債。就所抵之債而言,金錢之債、非金錢之債、特定物之債、種類物之債均可。

我國現行法律尚無以物抵債的明文規定。對於以物抵債的法律性質、效力等,理論、實務界意見分歧較大,其核心爭議在於以物抵債的實踐性與諾成性之爭,目前尚未形成主流共識,相關的司法裁判也認定不一,甚至大相徑庭,亟待有權機關儘早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基於本案的實際情況,餘金律師認為:

(一)人民法院執行中,因申請執行人自願接受以物抵債方式執結,故在以物抵債方式下所產生的費用,應該由申請人承擔;

(二)在強制執行中,被執行人的義務是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及執行通知書、申請執行人請求的執行標的額交付;

(三)本案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債,標的物所有權自裁定送達債權人時已經轉移,過戶與否已不影響債權人對標的物的所有。而且基於不同申請人的不同需求,過戶並不是必要或者必然的程序,過戶費的承擔也不是被執行人的法定義務。

(四)基於債權人承諾受讓標的物,本案已經執行完畢。執行完畢的理解就是執行案款的本金、利息及執行費用全部執行完畢,被執行人的法定義務已經履行完畢。

鑑於以上事實和理由,湖南大鯤律師事務所餘金律師認為,在本案中,B公司(原被執行人)不應當承擔以物抵債後的房屋過戶費等費用,A公司(原申請執行人)的訴訟請求依法不應得到支持。


【作者聲明】文章所涉案例均為長沙金律師親辦案例改編而來,案例均來源於中國裁判文書網已公開案例。文章旨在交流學習,供遇到類似情況的朋友借鑑參考,發揮法的指引作用。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