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期間一方私自賣房,都是無效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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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那麼,離婚期間一方私自賣房,都是無效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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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期間一方私自賣房,都是無效的嗎?

雲南義聲律師事務所崔寓翔律師解答:

房屋必須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房產,這才是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9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以及我國《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6條第4項的規定,共有的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不得轉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也就是夫妻在賣房時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假如夫妻正在鬧離婚、或者因情感問題正處於分居期間,一方擅自實施賣方行為,顯然是非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買房人在此種情形下仍然購買且尚未過戶入住,應認定買賣合同無效。

崔寓翔律師解析:

《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即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所以假如上述情況變為一方擅自實施賣方行為,顯然是非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但買房人已經合理支付價款且產權過戶入住完畢,這時雖然賣方配偶起訴法院,但買房人依據物權法106條精神完全可以拒絕其請求。

財產分割協議後不得在離婚訴訟中作為財產分割的依據。財產分割協議是協議離婚的一部分,與離婚訴訟是兩種完全獨立的離婚制度,二者在具體程序操作上是不可互用或混同的。協議離婚中的自願原則貫穿了包括財產分割在內的每一個環節。

在財產分割協議中,一方可將自己的財產以財產分割的名義給予對方都可(與此對比,訴訟離婚中則只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一方個人財產只能出於其他理由。)。承接協議離婚中的自願原則的財產分割協議只能作為協議離婚的一個環節而不可獨立於協議離婚之外,不能用於訴訟離婚中。

崔寓翔律師畢業於中國人民公安大學,雲南義聲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辦理案件涉案標的幾十億元,為企業和個人挽回巨大損失,經典案例被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判例選中。崔寓翔律師熱心公益,其組建了雲南省最大的個人律師團隊,團隊成員數十人,業務涉足金融、保險、破產、不良資產收購、人身損害、婚姻家事等領域,其創建的訴無憂法律金融服務平臺,致力於讓老百姓都打得起官司,開創法律服務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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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續期間,不得不知的那些事

作者:法妞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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