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合同規定“不得曝光質量問題”,開發商在心虛什麼?

據媒體報道,廣西南寧某樓盤業主在處理房產糾紛時,發現了合同中的奇葩條款。該條款規定:如果對商品房質量產生爭議,在主管部門或法院認定之前,買房人不得向媒體、社會公眾、其他小區業主反映、評價發現的問題,否則不但要登報公開道歉,還要承擔至少購房款總額20%的違約金。


什麼意思呢?這房子除非住建局或法院判定有問題,業主在這之前不能對房屋質量發表任何質疑。只能說“好”,不能說“不好”。要是不小心說漏了嘴,那麼100萬的房子最少要賠開發商20萬的“違約金”。


霸王條款並不罕見,霸道到如此地步的,卻也不多。在這條款面前,“西楚霸王”恐怕也要汗顏。表達權、監督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只要不是造謠,就該被保障。一紙合同就想著要推翻法律規定、踐踏權利,這往輕了說是“思慮不周”,往重了說,根本就是“目無法紀”。


該條款在法律上的無效,已被專業人士層層“蓋章認定”。而在奇葩條款的法律效力之外,箇中抗拒批評的態度,也倒值得談一談。


如今信息傳播加速,負面新聞更是一日傳遍千里,不只是開發商、各企業,一些公共管理部門都不免有些畏懼輿情。但這也恰恰表明了批評和監督存在的意義——以質疑與監督敦促開發商時刻警醒,敬畏業主權益、誠信經營,在每個細節處嚴格確保房屋質量。怕被曝光,畏懼批評,涉事開發商這麼“玻璃心”,只能讓人質疑:到底在心虛什麼呢?


房子對某些開發商來說,或許是藉以謀利的商品;於民眾而言,則可能是用大半輩子收入甚至“6個錢包”換來的棲身之所。房屋若存在質量問題,不僅直接影響著人身安全和居住體驗,也是對業主權益的折損。有問題而不許說,實則“損上加損”。


當然,開發商可能會委屈:“是否存在問題還沒有權威認證,你出去到處說,我還怎麼做生意?”訴諸於法律或行政管理部門,是種處理程序;但公開質疑,“讓大家評評理”同樣也是種途徑。


如果開發商有十足的證據表明房子質量沒問題,也大可以反駁,並訴諸法律來維權。這種你來我往的博弈,恰恰也是經濟的活力所在。


房屋若存在質量問題,業主曝光是其權利,誰也無權要求其因此賠錢。將正當曝光視作“添亂”,也站不住腳——畢竟,給正常秩序添亂的,從來不是曝光,而是捂住曝光之口的那隻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