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2年,广西一名13岁的小学生杀害并肢解同班同学的案件骇人听闻。
她先是用菜刀、啤酒瓶、剪刀等凶器将同学杀死,然后将她的头颅、手臂砍断,装进塑料袋,清理案发现场。
因作案时未满十四周岁,法院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只对其收容教养3年,并判处其父母赔偿10.8万元给受害者家人。
2019年10月20日,13岁大连男孩蔡某某将10岁女孩淇淇杀害,根据警方的通报,蔡某某作案手法极其凶残,在掐了女孩的脖子后,还连捅了7刀。据称蔡某某的作案动机和性冲动有关。
案件曝光后,民愤极大。
但“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句老话,在蔡某某的身上却不能适用——因为他只有13岁,属于“未成年人”,可以不用负刑事责任。警方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其进行3年收容教养。
![人大代表建议将未成年人最低刑责年龄下调到13周岁 有必要吗?](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这些触目惊心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引起舆论哗然。
为啥有时他们“下手”比成年人还可(bian)怕(tai),怎样的处罚才能真正起到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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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次的恶性案件,使我们不禁再一次想到: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有没有降低的必要呢?
全国两会即将到来,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拟提交议案,建议以修正案的形式对刑法第十七条第二、三款作出修改,调整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从原来的十四周岁下调为十三周岁。
“降低到13周岁,符合当前社会发展进程。”
肖胜方在议案中表示,十三周岁的少年基本已经完成小学教育,就读初中,其已具备相当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已能够理解其实施行为的性质和意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物质文化水平得以提高,许多未成年人12-13岁左右就身材高大,大脑发育较快,面貌成熟。
此外,未成年人的心理发育普遍出现早熟现象。
由于电视机、互联网、新媒体的影响,当下的未成年人更容易获得丰富的知识,了解新鲜的事物,能更快地形成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但同时也会接收到负面信息,进而影响其心理发育。
肖胜方表示,即使降低为13周岁,在国际上也不算最低,目前关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瑞士、新加坡为7岁,墨西哥、菲律宾为9岁,英国为10岁,土耳其、荷兰为12岁,以色列、法国为13岁。
对此,网友也是议论纷纷,但绝大多数是表示支持降低刑事责任起点年龄的。
律师观点:
其实,在强调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另一方面,更不可忽视的两大抓手——家庭和学校,也须在监管责任上予以强化,避免缺失。
可以说,不少未成年犯罪行为的发生,家庭和学校两方往往都没有起到足够的监管义务。
不少教师力不从心,在繁重的教学压力下,无法对每一位学生尽到全面的监管教育义务和心理疏导义务,而家长也未能履行应尽的教育监护义务。
于是,在家长与学校之间,形成了“监管黑洞”。
如果说,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从惩戒结果来说的,是果,那么,从学校、监护人两手齐抓,在监管上降低恶性犯罪行为的发生,则是从预防角度来说的,是因。
只有从因果链条上齐使力,遏制未成年犯罪,才有真正的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