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的“刑民交叉”處理規則

當前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頻發,刑民交叉是常見的由同一民間借貸行為引發的民事法律關係和刑事法律關係相互交叉的現象。

司法實踐中,因民間借貸的諸多因素,正常的民間借貸往往會向非法集資刑事犯罪的方向發展,這就出現了大量的由同一借貸行為引發的民事和刑事兩個關係相互交叉的民刑交叉案件。

既然同一民間借貸行為同時涉及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的規範,就必然要考慮民事訴訟程序和刑事訴訟程序、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的適用和確定問題。

民間借貸的“刑民交叉”處理規則

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頒佈《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其中第7條規定“關於涉及民事案件的處理問題”規定:“對於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正在偵查、起訴、審理的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就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執行涉案財物的,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並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執行過程中,發現有非法集資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或者中止執行,並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由此可見,作為兩高一部發布的最新處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規範性文件,秉承了“先刑後民”的原則。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以及第7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基本案件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審理結果為依據,而該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

這也是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堅持“先刑後民原則”。

《規定》第5條第2款又作出了補充規定,即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偵查後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犯罪,當事人又以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人民法院不能以一事不再理為由不予受理。

相關案例

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或已構成非法集資犯罪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裁定駁回起訴。

——鍾某俊與程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原告:鍾某俊

被告:程某

原告訴稱,2010年7月10日,被告與妻子李某因經營生意資金緊張共同向原告借款10萬元整,並約定每月1.5%利息。2014年7月10日,雙方協商一致將借款期限延長。2012年2月16日,被告與李某再次向原告借款16萬,並約定每月1.5%利息,2015年2月16日,雙方協商一致將借款期限延長。被告自2015年8月起未再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2016年5月29日,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受理後,因被告與李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立案偵查,要求刑事案件偵查起訴完畢後確定是否涉及犯罪再提起民事訴訟。現因李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已開庭審理,被告未涉及上述犯罪。原告遂起訴。

被告方答辯:1、原告主張的借款與事實不符,借款與被告無關。借條簽名,系原告在實際借款人某公司無法支付其利息時,脅迫被告在借條加上名字的。2、李某、某公司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目前正在二審審理中,且本案的涉案借款已被一審法院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違法所得,原告又再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沒有法律依據,依法應當駁回起訴。

法院經審查認為,檢察院指控某公司、李某等人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向法院提起公訴。後法院作出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中將本案所涉借款認定為李某等人以某公司或個人名義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違法所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因此,本案所涉借款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範圍,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

人民法院裁定:

駁回原告鍾某俊的起訴。

案例評析

刑事判決書確定借款

人所借款項為其犯非法集資犯罪的範疇,借款人已被定罪量刑,在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情況下,出借人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裁定駁回起訴。

本文僅供參考,不作具體案件的指引。

民間借貸的“刑民交叉”處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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