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和解決公司章程與股東協議的衝突?

公司章程通常被人們稱為“公司的憲章”,是公司活動應當遵從的根本準則,其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毋庸置疑。股東協議是指全體股東就公司事項協商一致後達成的協議,往往體現了公司全體股東的最真實意思,因此對全體股東更具約束力。因二者對於公司股東的效力不分伯仲,在規定不明的情況下,二者往往會產生衝突,實務中就經常出現公司股東根據其一,提出不同主張從而引發糾紛的案例。那麼如何避免和解決二者的衝突,結合實務談幾點體會。

如何避免和解決公司章程與股東協議的衝突?

一、重視公司章程的制定

在設立公司時,發起人應當充分協商,共同制定公司章程,除必須包括法定內容外,要對本公司的特有事項做出原則規定。

要避免簡單從事,套用網上模板,就是借用網絡模板也應當針對自己公司情況做出相應調整,切不可照搬照抄。針對部分地方工商局在公司登記時只允許使用其提供的模板,而只讓填空的做法,發起人應當據法力爭使用自己制定的公司章程。即使不成,也要儘量在公司章程加入一條“公司章程未盡事項,以公司股東協議為準”。這樣做的目的只有一個,那就是避免公司章程規定不清引發的糾紛。

二、協調公司章程和股東協議的不同作用

二者雖然都是全體股東共同協商制定的,但二者在效用上還是存在區別。公司章程一經合法制定,不僅對全體股東有效,而且對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等公司職工,甚至公司經營的相對人都有效力,表現出了類似規章的公示效力。股東協議的效力一般只限於公司股東,涉及的範圍也只限於協議約定的事項,表現的是合同效力。

基於二者以上的效力特點,在擬定時就要有所側重,在制定公司章程時,要注重體現其的公示作用,只對公司的重大事項作出原則規定。並且賦權股東可就未盡事項做出約定。股東協議則要著眼規範股東的權利義務,任務分工,股份代持,表決權的分配行使,股權的轉讓退出等比較具體的事項。而且要明確這些約定具有優先效力。

三、遵循基本法律原則解決二者的衝突

在公司章程與股東協議出現不同規定,或者是一些條款引發爭議時。首先,如果爭議涉及股東之外的第三人,那麼在第三人不知股東協議的情況下,只能適用公司章程的規定。其次,如果股東間根據公司章程和股東協議提出不同主張的,一般應當優先適用股東協議的約定,這就如同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關係。再次,如果公司章程經過修改後,其中的規定與之前制定的股東協議發生了衝突,這時一般應適用公司章程,這就是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最後,控股股東利用2/3表決權修改公司章程違背股東協議損害小股東利益的,小股東可以共同簽訂的股東協議提出抗辯。

以上是解決公司章程和股東協議衝突的大致思路。在實務中公司章程和股東協議發生衝突的情況要複雜的多,須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這裡只是最基本的原則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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