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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調解歷來是二審法院調解難點工作之一,而“涉外”案件更是難中之難。如何更好的審理“涉外”交通事故案件,並保障“涉外”生效判決的履行率,考驗著人民法院法官的智慧。近日,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一起“涉外”交通事故案件。
調解成功後,法官與當事人合影
案情回顧:
譚某搭乘張某(外籍人士)駕駛的電動自行車與彭某駕駛的貨車發生碰撞,造成譚某、張某不同程度的受傷,譚某傷勢較重。經交警事故責任認定,彭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張某負事故次要責任,譚某無責任。譚某經治療出院後,將張某、電動自行車車主陸某、彭某、貨車車主彭某良、貨車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一審判決:
一、保險公司在強制性範圍內賠償譚某各項經濟損失8 759.82元;
二、彭某良賠償譚某各項經濟損失23 811.95元;
三、張某賠償譚某各項經濟損失22 604.08元;
四、駁回譚某其他事實請求。
一審判決後,張某不服,上訴至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
調解現場
崇左中院民三庭謝法官經查閱卷宗後發現張某為某國籍人士,家中尚有年幼孩子需要撫養,張某因此事交通事故受傷已花費7萬元治療費,家庭經濟困難,無力償還一審判決的賠償款。
當事人簽署調解協議
主辦法官還了解到張某如返回某國,本案需要啟動國際司法協助方式送達,若案件不能儘快得到解決,譚某的賠款款需耗費巨大的人力、時間成本。面對這一情況,為了減輕張某的經濟負擔,也為了妥善審理涉外案件,主辦法官一直未鬆懈對此案張某與譚某的調解工作。主辦法官基於張某和譚某曾是朋友關係,有調解基礎的前提下,在不斷的曉之以情、動之以理的勸說下,譚某最終同意將其對張某的賠償款減半收取,且同意張某支付賠償款的履行期限寬限至十年內。至此,一件“涉外”交通事故賠償案終於畫上圓滿句號。
當前“涉外”案件執行難仍時有發生。對此,人民法院通過調解結案儘量減少當事人的訴累,最大限度保障“涉外”案件當事人的履行率,將司法關懷真正送到當事人的身邊。
供稿:黃瑩瑩
編輯:龐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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