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怎么判刑?

什么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怎么判刑?


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某中学安全处处长、负责中学校园的安全监管工作。

王某未按照规定将其校购买的足球门固定,导致与该校共同使用校园球场的吉某小学学生拔河时,将未固定的足球门拽倒,砸中小学生郭某头部,致使其当场死亡。

【法院观点】

王某作为对学校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监管职责的直接责任人,明知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王某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王某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什么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

三、哪些情形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1、造成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其他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

四、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怎么判刑?

1、对直接责任人员,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后果特别严重的,判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吉0203刑初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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