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案情簡介】
王某,某中學安全處處長、負責中學校園的安全監管工作。
王某未按照規定將其校購買的足球門固定,導致與該校共同使用校園球場的吉某小學學生拔河時,將未固定的足球門拽倒,砸中小學生郭某頭部,致使其當場死亡。
【法院觀點】
王某作為對學校教育教學設施負有監管職責的直接責任人,明知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致使發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為已構成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王某系自首,依法從輕處罰。
【判決結果】
王某犯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免予刑事處罰。
二、什麼是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行為。
三、哪些情形構成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1、造成死亡1人以上、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2、其他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情形。
四、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怎麼判刑?
1、對直接責任人員,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後果特別嚴重的,判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2016)吉0203刑初43號)